二、對於沒有明確權利種類的著作權轉讓合同是否能夠認定其成立並允許另一方當事人行使未明確轉讓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條規定意味著著作權轉讓合同對轉讓的權利種類約定不明,但有證據證明著作權人曾有轉讓的意思表示時,法官應當從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出發,對轉讓的權利種類實行嚴格的限定,在合理的限度內做出有利於著作權人事實認定和合同解釋。我國絕大多數學者也認為:權利種類條款是訂立著作權轉讓合同首先應當明確的,它是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基本特征,是訂立合同其他條款的基礎或前提,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和必備條款。本案當事人楊××與王某於2002年7月13日簽訂的第一份合同中隻約定王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擁有對歌曲的永久版權,但對於版權的具體權利種類、價款和地域範圍沒有任何規定。而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根據此合同而取得歌曲《這樣愛你》詞曲所有著作財產權是值得商榷的。

在本案的一審判決中,一審法院在確認歌曲的著作權歸太格印象所有以及認定了廣東飛樂等被告無任何過錯或過失時,仍判決廣東飛樂等被告承擔巨額侵權賠償責任,這就可以看出,一審法院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適用了無過錯原則。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依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抑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由於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也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承擔、免責條件等,因此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中采取何種歸責原則,表明了立法者對不同侵權行為的價值判斷,也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強製性的利益分配方案。

歸責原則是民事侵權行為法和理論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審判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著作權侵權法律規定及理論不盡完備的情況下,準確地掌握和發揮著作權侵權歸責原則的功能,尤為重要,民事侵權歸責原則,是指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歸責,是指以何種根據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是以侵權人的過錯還是應以損害結果或是以公平考慮作為標準,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不同於賠償原則,前者是解決以何根據承擔責任,後者是責任確定後解決怎樣進行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的基本理論,民事侵權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包括著作權侵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把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而不是把過錯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依據,如果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依據,就不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完全得到補償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當的收入,而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正是由於過錯責任原則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懲罰侵權行為人違法行為這樣雙重性質。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一般侵權行為規定的都為過錯責任原則,另外,無過錯責任原則多適用於高度危險性行為。而且,這些行為在很多情況下,本身是合法的,正是為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才適用了這一原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顯然談不上高度危險,雖然它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損失,而且這些侵權行為本身的違法性也非常明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功能在於分擔、補償受害者的損失,它已經沒有了過錯責任的教育、懲戒功能,正如有人指出那樣,無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是對侵權責任的教育、製裁等職能的否定,因而不具有侵權責任本來含義。

對著作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都忽略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懲戒、教育功能。而且對具體某種行為是否適用無過錯原則法律均是在法律有明文性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的,而我國目前的法律製度中,並未將無過錯原則適用於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中,既然法無特殊明文規定,那麼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應適用一般的過錯歸責原則才是符合法律之精神的,不能以法官的意誌為轉移,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其適用範圍。根據一些學者的觀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該包括三個要件:損害事實、過錯、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