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著作權的限製(1)(3 / 3)

分析:一、試題的獨創性與著作權法保護眾所周知,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換言之,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一個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主要看其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作品的獨創性,是僅就作品的表現形式而言的,並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創作技法等等。試題作為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呢?對此,可以分兩種情況予以探討。

1.單獨一道道試題本身具有的創作作品的獨創性。盡管試題所要考察的知識點本身作為公有知識等不應有著作權,但是試題的編寫者將知識點內容以特殊的語言、邏輯表現出來,這種訴諸文字的表現形式就包含了編寫者(作者)自身獨創性的勞動,因此,隻要不是抄襲他人的表達方式,試題這種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一道道試題組成的一套試題所具有的編輯作品的獨創性。不僅一道道試題的內容需要經過編寫者嚴謹、科學地設計,對於整套試題而言,同樣需要編輯者根據考試的性質、考察的重點、考生的水平等因素精心選擇適當類型和內容的試題,並對試題的整體編排進行策劃。對試題的編輯者來說,盡管一道道試題可能不是他撰寫的,但他將已有的試題依據不同的目的編輯、整理成一套試題,盡管這套試題不是絕對的獨立構思的產物,但它仍然是經過一定的創作活動產生的,因而一套試題作為編輯作品,隻要具有獨創性,也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

本案中,原告作為T0EFL等考試的主持、開發者,從考察考生聽、讀、寫各項技能的要求出發,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0EFL考試中寫作、聽力和語法部分的試題,體現了創作作品的獨創性;此外,原告以專業報刊、雜誌上已經發表的文章為基礎設計、創作了閱讀部分的考題,同時,對每個部分的試題予以選擇、編排,體現了編輯作品的獨創性。因此,原告的試題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疇。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依法予以保護。根據我國參加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原告的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中被告未經授權擅自複製、出版、銷售原告的試題,顯然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等。

被告在抗辯理由中提出,不論這些試題被采取何種保密措施,一旦某一特定試題在眾多的應試者參加考試獲知試題內容後,原告在法律上應沒有權利要求禁止特定考試試題信息的流傳。其潛台詞就是,試題被公開後,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分析此抗辯理由,被告顯然混淆了作品與商業秘密的特性。就商業秘密而言,其是否已經公開、是否已經為人所知(不具有秘密性)是判斷商業秘密能否獲得法律保護的要件,但在著作權領域,作品是否被公開與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間毫無關係。著作權法強調的是作品的獨創性,而不是秘密性。試題並非商業秘密,試題被公開後,隻要在保護期內,就依然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使用目的、營利性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對知識產權利用的特殊情形。它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必征得權利人同意,也無須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基於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知識產品的合法的事實行為。在著作權領域,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前提是:第一,基於正當目的,如個人使用、新聞報道使用、轉載或轉播使用等;第二,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權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三,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未發表的作品不得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在於減少任何使用都要取得許可的麻煩,本質上是對著作權設定必要的限製。

針對教學科研情形,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出版發行。依此規定,教學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至少要滿足兩個要求,一是使用作品的目的,即強調教學或科研使用;二是使用作品的數量,隻能是少量複製,僅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本案中,新東方辯稱,就總體而言,它是根據學生的數量和要求對以往考試的部分試題進行複製,以用於課堂教學。這種使用屬於合理使用,無須獲得原告的授權。新東方的抗辯從表麵上看符合上述兩個要求,但結合案情實際,上述規定過於粗陋,實踐操作中難免產生爭議。

1.為教學目的合理使用是否僅限於非營利行為和非商業性質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