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麵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條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使用其作品,應當采取書麵形式,但是報社、雜誌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三十三條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授予專用使用權的,使用者僅取得非專有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國家版權局負責提供各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準樣式。

第三十五條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就著作權專有權利的使用所達成的協議。由被許可人獲得對著作權作品的使用權,而著作權人則獲得相應的報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屬於民事合同,是雙務、有償性質的合同。

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如果有國家版權管理部門提供的合同標準樣式,應當采用標準合同樣式。也可以采用雙方經過協商而形成的合同。無論采用哪種形式的合同,都應當不少於《著作權法》第24條所要求的最低合同條款。

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等。基於作品類型不同,雙方當事人在許可使用合同中應當明確,著作權人同意使用人采用哪一種或哪幾種方式使用作品。如使用文字作品的方式主要有圖書出版、還有廣播電台播放。使用音樂作品的方式是表演、錄音、播放。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使用作品的方式,它是訂立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

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對作品的許可使用權,有專有和非專有之分,所謂專有使用權,也叫獨家許可使用權,指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域範圍,一定的使用方式內,使用者享有獨占的使用作品的權利,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其他一切人在該期間內和地域內,不得再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所謂非專有使用權,也叫普通許可使用權。享有非專有使用權的人,在規定的期間和地域內可以使用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同時著作權人可以保留自己使用權的權利,並且還有權把使用權許可給第三人。無論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都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關於“未明示為專有,則是非專有"的原則,對圖書出版者來說,就倒過來了,即,凡有出版合同的,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沒有訂立出版合同或者合同中明確授予出版者的是非專有出版權的除外。

許可使用的範圍、期問範圍,是指許可使用合同所覆蓋的地域範圍。許可使用合同必須把地域範圍確定下來,在國內許可使用中,如果未特別指明,僅指許可在中國內地地區使用。至於是否覆蓋台、港、澳,應另行寫明。以圖書出版為例,所出的中文本,僅以簡體字本覆蓋大陸,還是同時以繁體字本覆蓋後三者,都應明確。我國加入了《版權國際保護公約》後,在簽訂國際版權貿易合同時,範圍條款尤其重要。合同中必須明確轉讓或授權行使的地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