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互聯網空間客觀性、全球性和管理的非中心性特點使得互聯網活動本身幾乎體現不出任何與互聯網活動者有穩定聯係的傳統因素,造成難以尋求出傳統的確定管轄的聯係點,從而對長期實踐形成的為世界各國基本認可的訴訟管轄規則提出了挑戰。目前,對與網絡有關的侵權行為如何確定管轄一直在進行探討,但似乎還沒有看到為大家所公認的規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計算機網絡的特點,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管轄做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一規定反映了幾點意思:一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仍堅持民訴法關於侵權案件管轄的基本規則;二是在以侵權行為地為確定管轄的因素時,應以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為侵權行為地;三是不排除以侵權結果地為管轄因素,即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但適用的前提是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
顯然,確定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嚴格執行上述司法解釋。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涉外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尤其是被告為外國人時,則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管轄的規定。因為:第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管轄有特別規定,且其規定內容與沒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的管轄規定不同,涉外民事糾紛案件首先應依據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確定管轄,而上述司法解釋是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對一般侵權行為案件管轄的規定為依據的。第二,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必須貫徹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是以國家主權為原則,要考慮到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因此,隻要訴訟與我國存在一定實際聯係,我國法院都有管轄權。但上述司法解釋的著眼點在於:在我國的範圍內,結合網絡的特點,將管轄因素明確和具體化,避免管轄法院遍地開花,從而維持公正立場,促使執法有序進行。因此,二者的出發點不同,不能用解決國內問題的特殊規定來解決涉外問題。
具體到本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因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的,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規定,由於可在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計算機終端上訪問刊登、銷售被控侵權複製品的網站,因此,北京市朝陽區是侵權行為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當然享有管轄權。
《魯迅》版畫案代理紀實
案情簡介
1974年,中國美院李教授根據魯迅先生1928年致韋素園的信中所言,反複研究魯迅的思想史和該時期的環境和心情,數易其稿,創作出了《魯迅》版畫作品。該畫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就以《馬克思主義是最明快的哲學》為名稱,首次發表在1974年10月21日的《杭州日報》上。之後,又在《人民日報》、《浙江日報》等媒體上發表。1977年入選第五屆全國美展;1980年被文化部選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各國巡展;1981年被中國美術館收藏,達到了國家級藏品的地位;1982年後多次代表中國美協作品選送法國、美國、新加坡、日本展覽,並被各國著名美術館收藏。但從未商業性使用。
2004年7月初,李教授被研究生告知,在杭州南山路發現《魯迅》版畫被用於紹興魯迅故裏招攬遊客的大型廣告牌。後李教授委托中國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副秘書長、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陳主任及筆者處理維權事宜。經調查後發現,《魯迅》版畫於2003年9月被杭州雁南藝術品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雁南公司)製作成大型花崗岩景牆矗立於紹興魯迅故裏景區,該製品造價90餘萬元,委托製作方是具有政府背景的紹興魯迅故裏有限公司。為宣傳魯迅故裏景區,同樣具有政府背景的紹興文旅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旅公司)以及紹興旅遊局委托了浙江高速廣告有限公司等浙江知名廣告公司在浙江地區進行宣傳,廣告內容均以《魯迅》版畫為核心。
2004年8月11日,包括文旅集團、浙江高速廣告公司、故裏公司等十被告被李教授告上杭州中級法院,共計索賠115萬元。
爭議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