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采購術語
1.商品(merchandise,product,article)
賣場銷售的產品,經過商品化(merchandising)的陳列過程成為顧客可以選購的形式,稱為“商品”,亦可稱為“存貨管理單位”(sku,stock keeping unit)。每個商品應有一個相對應的“店內碼”或“國際碼”,以便於管理。
2.商品結構(assortment mix)
是指符合公司市場定位及商圈顧客需要的“商品組合”。商品結構應明確定義各采購部門的大組描述、小組描述、商品群、品項數、品牌數、最小規格包裝、暢銷價格帶、直線陳列米數及陳列層板數等。
3.商品群(category)
或稱為品類,這是商品結構第三階(third level)的分類方式,亦可稱為“小分類”,它比商品小組分得更為細致。為了簡化管理,商品群在電腦係統裏是不存在的,但它是采購人員在構建商品結構時非常重要的依據。每個商品小組裏的商品群都是完全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例如:個人清潔用品裏的“洗麵乳”、“洗麵皂”、“香皂”和“沐浴露”等。門店陳列時應集合同一商品群集中陳列,方便顧客選購。
4.貨號(article number)
每一個商品都應有一個貨號,電腦可辨認的貨號是賣場根據編號原則給予每一種商品的銷售代碼。
5.供應商(supplier, vendor)
或稱為“廠商”,即供應商品的個人或法人。一個門店的供應商以500~700家為宜,供應商過少,供應鏈受壟斷,容易產生弊端;而供應商過多則采購量分散,采購價格沒有優勢,且訂單處理程序複雜,流通費用過高。供應商可以是農民、生產基地、製造商、代理商、批發商(限一級)和進口商等,應避免有太多中間環節,例如:二級批發商、經銷商、皮包公司(倒爺)和親友所開的公司等。
6.製造商(manufacturer)
或稱為“生產廠商”,這裏主要是指包裝食品及輕工製品的供應商。它將原料或零組件(自製或外購)經過較為自動化的機器設備及生產工序,製成一係列的日常消費用品(consumer goods)。較有規模或品牌信譽的供應商除有製造的功能外,通常還從事營銷(marketing)及商品流通(physical distribution)或進出口的功能。
7.代理商(agent)
即代理銷售某一或某些品牌的法人組織,可分為全國性、區域性、省別和市別的代理商。一般而言,代理商通常代理互不衝突的品牌(即不同品類的商品),但在市場規模較小的都市有所例外。代理商通常也是一級批發商。一個製造商或進口商不需要很多代理商,但在國外規模較大的製造商(例如雀巢公司)可能會有多達500~700家的代理商。
8.經銷商(distributor)
經銷商可代理銷售單一品牌或同時銷售多種同類的品牌,一個製造商或進口商可能需要數百個甚至數千個經銷商。經銷商通常是二級批發商,負責將經銷的商品銷售給最終的渠道網點或專業客戶。
9.分銷商(dealer)
“分銷商”這一名詞通常與“經銷商”混用。分銷商通常也是二級或三級批發商,銷售給較小的零售網點。對製造商而言,零售商也是它們的分銷商。
10.批發商(wholesaler)
是指專門將其代理或非代理的商品轉賣給零售商、次級批發商或專業客戶的法人組織。批發商一般追求短期的利益,尋求商品的快速流轉,在逐漸形成的買方市場裏,其利潤日趨微薄。
11.報價單(quotation)
是指供應商在銷售時,提供給買方的報價文件,應至少包括:銷售單位、含稅售價、折扣、包裝方式、交貨所需天數、交貨工具及地點、最低訂購量、退換貨條件、報價有效期、進貨獎勵及其他事項。此一文件應蓋有供應商的公章原件及授權報價者的簽字。
12.交易條件(trading terms)
是指賣場與供應商的年度合同裏的交易條款,包括:價格、價格調整機製、質量標準、折扣、各種讚助金、退換貨、促銷、訂貨條件、品項數、新品導入、賬期、付款日、交易方式(購銷、代銷或聯營)以及商譽損失賠償等。
13.銷售量(sales quantity)
或簡稱“銷量”,即銷售的數量。真正意義的“銷售量”應扣除“顧客退貨”的數量。
14.售價(selling price)
通常是指“含稅售價”(注:電腦係統實際是以“未稅售價”來計算毛利的)。采購人員對A類及B類商品的售價應極為敏感,經常做市調,有助於培養采購人員對價格的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