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常用術語(2)(1 / 3)

門店或采購部門實際運作時,應事先預定各商品大組的庫存天數指標,公司以此為考核依據,實施獎罰。商品由門店下單較多的組別,庫存應由門店負責;采購部門下單較多的組別,則庫存應由采購人員負責;平分下單的商品,則雙方共同負責。無論如何,營運、采購雙方均應確認合理的庫存天數,這是公司永續經營的基礎。庫存天數太高所產生的資金、損耗、過期、滯銷、倉儲空間、搬運等費用與風險不可等閑視之;庫存太低則喪失銷售機會,顧客對零售商的信心也會降低,更需要全麵高度重視。

25.可應用天數(supplier’s net credit)

是指“賬期”減去“庫存天數”的淨額。可應用天數若為“正數”,代表公司可由供應商獲得一定的流動資金,作為展店或其他金融用途;反之則表明公司資金需由金融機構或第三者取得,不利於公司運營。在例行的付款匹配審核時,可運用天數是最重要的指標之一。

26.訂單(purchase order)

是指零售商的門店或采購部門向供應商訂貨的文件。此文件不顯示進貨價格,以確保購銷雙方對價格的機密性。

27.最低訂購量(minimum order quantity)

賣場采購部向供應商訂貨之前,應在電腦裏設定最低訂購量。此訂購量可以“金額”或“最小銷售單位”的數值來表示,通常“金額”較為實用。采購部應在每一個“供應商檔”定義一個“最低訂購金額”,以利於電腦建議訂單的作業,否則訂貨量極小的訂單會自動生成,令人啼笑皆非。

28.交貨天數(delivery leadtime)

是指供應商接到訂單後,所需要的“交貨準備天數”,包含運輸時間。實務上本埠的供應商交貨天數設定在2~3天即已足夠,除非供應商還另需加工。外埠的供應商交貨天數宜在7~10天,視其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效率而定。

29.交貨(delivery)

是指供應商接到訂單後的運送行為。針對較大型的供應商,賣場的門店收貨部門可依經驗設定專門的收貨日期及時間,以錯開高峰的收貨時間,如此對所有的收貨作業人員及供應商均可提高效率。

30.缺貨(out-of-stock)

是指“貨架上”或“存貨區”無貨可賣的情況。造成缺貨的原因不外乎:

● 銷售超過預期,補貨不及時;

● 存貨區的貨暫時找不到;

● 供應商暫時或長期缺貨;

● 供應商送貨延遲。

采購人員應與供應商建立起一個較為暢通的溝通渠道,當供應商能預知或已知庫存不足時,應主動通知采購人員,采取補救措施。例如:向店麵發出警訊,並緊急尋找替代商品。

31.短交(short-shipped)

是指一張訂單的其中一個或若幹個單品的訂貨數量無法全部交貨。賣場不允許供應商分批交貨,所以短交的商品數量若有需要時,應另下一張訂單。

32.退貨(sales return)

是指賣場將商品退回給原供應商的情況。退貨的原因有:商品質量或包裝有問題,顧客退回後,門店收貨部再轉退給供應商;存貨量太大或商品滯銷,門店消化不了,退還給供應商;商品未到保質期即已變質,門店退還給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