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指的是做皮肉生意的妓女,這是一個非常古老的行業。

“娼”字,在《說文解字》中是沒有的。《說文解字》中隻有“亻”旁的“倡”字,因此,古代對“娼”隻稱“倡”,“倡”在古代有男也有女。清代段玉裁注釋說:“以戲言之,謂之俳;以其音樂言之,謂之倡,亦謂之優;其實一物也。”意思是說以戲劇娛人的是“俳”;以歌唱音樂娛人的是“倡”或“優”,其實是同一類人物。可見,“倡”在古代是指唱戲和唱歌的人,也就是所謂的“戲子”、“賣唱的”等。

古語中的“妓”字也和現在的意思不一樣。“妓”最初是指美女。“娼妓”合起來就是指擅長歌舞的女子。

到南北朝時,“娼妓”才專指操皮肉生意的美女。《玉篇》講,“娼,緬也,淫也。”這裏已將“娼妓”點明為放蕩淫穢之人了。不過,古代的娼妓和現在的仍是有區別的,她們雖也打情罵俏,但主要技藝仍是音樂歌舞。

到唐朝時,“娼妓”更是被細分為禦妓、宮妓、營妓、歌妓、教坊妓、官妓、軍妓、家妓、角妓等。清代順治帝時,廢止了教坊妓,康熙又廢除了官妓製度。乾隆時私妓興盛起來。私妓由於並不是為帝王服務,便逐漸失去了官妓時代文雅的演奏音樂表演歌舞的傳統,多偏重於打扮得花枝招展招徠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