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裏當官隻為財”可以說是仕官回避本籍的最好寫照。回避本籍是指凡為官者不得在本籍為官。
唐朝規定為官者不許任本籍州縣官及本籍鄰縣官。宋代,地方官員不僅須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產的亦須回避。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詔文規定:“知縣注選雖甚遠,無過30驛。”古代一驛30裏,30驛為900裏。可見北宋的地理回避製度以900裏為限,其概數即為千裏。北宋的這種製度被以後的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種非常重要的人事製度。
明代回避製度頗嚴,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規定實行大區域回避,即北人官南,南人官北。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又親自把全國定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調區域,即“以北平、山西、陝西、河南、四川之人,用於浙江、江西、湖廣、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直隸之人,用於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川;廣東、廣西、福建之人,亦用於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稱及降謫者,不分南北,悉於廣東,廣西,江西龍南、安遠,湖廣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勸懲”。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朝廷又對籍貫回避重新做了界定。其應選官員人等,除僧道、陰陽醫士就原籍任用外,其餘官吏,各照籍貫例任用。嗣後官製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實行本籍回避的手續是極為嚴格的,實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貫回避製度,有效地割斷了地方官與宗族勢力的勾結,加強了朝廷對地方的控製。
清代的回避製度打破傳統的按行政區域劃分的做法,改以五百裏為限,即官員雖在外省做官,但與原籍、寄籍在五百裏以內的地區,都得回避。如果以遠報近或以近報遠,一經查出,則照規避例予以革職。如捏報籍貫,不予回避者,革職;如利用回避製,假造宗族、姻親或師生關係,不願去僻遠或窮困之地為官,希圖改派它處,一經發現立即革職,如此之類,舉不勝舉。
此外,清朝官員的人事調動極為頻繁。有的雖然一生都在北京當京官,但在一個部門任職的時間很短,多則兩三年,少則幾個月甚至幾天,他可能在中央各部院、科道幾乎全幹了一遍。有的在中央幹了一段時間,又被派到地方,過了幾年,再調回京師。至於地方官,調動之頻繁,真到了朝至而夕調的程度。這樣做,實際上也是一種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