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由“知”和“府”結合而成。“知”是管理的意思,《左傳》中說“子產其將知政矣”,就是說子產將要主持政事了。府在我國古代是一級地方行政單位。魏晉時期,州刺史兼任將軍之職,州刺史是文職,將軍是武職。州有州的衙門和幕僚,將軍另外有將軍的衙門和幕僚。將軍的衙門,就叫做“府”。
到了唐朝,中央政府在首都、陪都以及皇帝登基前任職的州設置府。府的長官,統稱府尹,如京兆尹、成都尹等。
宋朝時,府的設置逐漸多了起來。府隸屬於路(路是介於中央與州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劃)。府的地方長官稱為知某府事,簡稱知府。宋朝的知府總領一個州府的軍政事務,具體權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異。因為各地情形不同,知府一般還會兼領其他的官職,因而邊境州府的知府在軍事和政事上的權力可能大於一般州府。
明、清兩朝,省、縣之間的一級行政單位被稱做“府”。除了首都、陪都所在地的府長官仍然稱府尹外,一般的府長官,都稱做“知府”,意思是“知(即主持)某府事”。
知府之下,設同知、通判等官員,輔佐知府處理公務,分掌糧稅、鹽稅、江海防務、水利,等等。
在明朝,按照繳納稅糧的多少,“府”被分成三等:納糧20萬石以上為上府,20萬石以下,10萬石以上為中府,10萬石以下為下府。當時,全國有150多個府。
清朝時,各府因自然條件的差異、人口多寡、路程遠近,相互間的差別也很大,但一般都為四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