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為我國明清時軍政大員之一,又稱撫台,以“巡行天下,撫軍按民”得名,始於明太祖令太子朱標“巡行”陝西。後來的朝廷每年都派中央官員巡撫地方。這一時期,巡撫的性質等同於“欽差”,本身不是官號,沒有品級,例兼中央監察、組織部門的都禦史和吏部尚書、侍郎等官銜,以便主掌地方官吏考察和軍民安撫。因為巡撫屬中央官,所以隻在有事時才被派出,沒事時則返回京城。

明宣宗宣德二年(公元1427年)以後,由於地方動亂,朝廷開始常設巡撫,並設製了以省為管轄單位的巡撫製。後來巡撫職權不斷擴大,不僅掌權,而且掌軍,實際上已成為地方軍政首長,但其中央性質未變,還必須經常上京彙報地方軍政事務。

清康熙以後,全國除直隸、四川外,每省都設一員巡撫,並規定了巡撫品級。至此,巡撫才正式成為地方官,但仍遵行舊的兼銜製。

總督同樣是明清時地方上的軍政要職,為管轄一省或數省軍政的地方最高長官,始設於明朝。

正規的跨省總督製出現在明憲宗成化五年(1469年)常設兩廣總督以後。明代的總督還不是固定的職務,他們主要負責軍務和糧餉,之後其職權日漸擴大,逐漸成為了地方的軍政首長,才開始兼管民政。

實際上,清康熙以來,總督已成為一品封疆大臣,正式行使軍政民刑的督管職能。當時全國共設直隸、四川、兩江、湖廣、閩浙、兩廣、雲貴、陝甘八員總督,其官位高於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