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縻是我國古代統治者控製少數民族疆域的一種手段。羈縻一詞原指套在牛、馬頭上的籠頭,《史記·司馬相如傳·索隱》稱:“羈,馬絡頭也;縻,牛蚓也。”羈縻用在政治上就是“以夷製夷”。

最早設定羈縻製度的是漢武帝。漢武帝平定西南夷數百小國後,增設大量郡縣。由於西南夷文化與漢族中原文化千差萬別,那裏的百姓不可能馬上全盤接受漢王朝的種種法律規定,因此漢武帝不得不采取一種折中的辦法,即令西南夷上層貴族擔任這些郡縣首長,使之成為漢王朝的朝廷命官,但這些地區仍保留各夷自己的體製,甚至還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所謂“羈縻”,就是一方麵要“羈”,用軍事手段和政治壓力加以控製;一方麵又要“縻”,以經濟和物質利益給予撫慰。由此可見,羈縻製度實際上是一種高度自治的製度。

羈縻製度發展至唐代,開始正式成為一種製度被推行開來。唐武德二年(619年),唐高祖專為此下詔:“畫野分疆,山川限其內外,遐荒絕域,刑政殊於函夏。是以昔王禦宇,懷柔遠人,義在羈縻,無取臣屬,朕祇應寶圖,撫臨四極,悅近來遠,追革前弊,要荒蕃服,宜與和親。”(《冊府元龜》卷174)自此,朝廷確立了“懷柔遠人,義在羈縻”的民族政策,使羈縻府州製度得以推行。唐朝的“羈縻”領土最大時,東北直抵今外興安嶺,西北則到達今天的裏海。

宋朝建立之後,羈縻政策更加完善,“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並進一步籠絡少數民族首領,對“其有力者,還更賜以疆土”。羈縻政策成為宋王朝統治少數民族地區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政策。

此後,元、明、清各朝也推行這種羈縻政策。直到清雍正年間實行“改土歸流”後,羈縻製度才走下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