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國政府性基金收入18335.04億元,相當於同期全國財政收入的26.8%。其中:中央基金收入2507.67億元,占13.7%;地方基金收入15827.37億元,占86.3%。在基金收入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占主體。2009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14239.7億元,占全國基金收入的77.7%。2010年全國政府性基金可安排的收入為19360.2億元;其中,中央基金預算收入3210.2億元;地方基金本級收入16150億元,加上中央轉移支付1160.08億元,地方基金可安排的收入為17310.08億元。
(2)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門用途的收入,包括排汙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入、三峽庫區移民專項收入、草原植被恢複費收入等。
(3)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反映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按現行政府收支分類,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中反映。
(4)罰沒收入,反映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款,沒收物資、贓物的變價收入,包括一般罰沒收入、緝私罰沒收入、緝毒罰沒收入等。
(5)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反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利潤收入、股利、股息收入、產權轉讓收入等。
(6)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反映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包括海域使用金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特種礦產品出售收入、專項儲備物資銷售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出租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鄉鎮自籌和統籌收入、基本建設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專項收入等。
4.貸款轉貸回收本金收入
貸款轉貸回收本金收入反映收回的技改貸款及其他財政貸款本金收入;收回的我國政府向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本金收入;收回的政府部門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借款轉貸給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的款項;收回的中央政府部門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借款轉貸給國外有關機構和企業的款項。包括國內貸款回收本金收入、國外貸款回收本金收入、國內轉貸回收本金收入、國外轉貸回收本金收入等。
5.債務收入
債務收入是國家以信用的形式從國內、外取得的借款收入。從財政收入角度看,國債是中央政府為實現公共財政職能、平衡財政收支、按照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方式,是政府債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國內債務收入、國外債務收入。
(1)國內債務收入,即政府內債,是財政部代表我國政府在國內舉借的債務。
包括國庫券收入、社會保險基金結餘購買國債收入、向國家銀行借款收入、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收入等。
2009年國債發行額16280.66億元,其中內債發行額16209.02億元,外債發行額71.64億元。2010年國債發行總量約為10970億元,還有2000億元的代發地方政府債券。
(2)國外債務收入,即政府外債,政府外債是指財政部代表我國政府對外舉借的債務,以國家主權信用為基礎,又稱主權外債。包括向外國政府借款收入、向國際組織(國際金融組織、聯合國各基金組織等)借款收入、對外發行債券收入、地方向國外借款收入(地方政府通過中央政府轉貸形式向國外借款的收入)等。截至2009年年底,我國外債餘額500.73億元。
6.轉移性收入
轉移性收入反映下級政府收到上級政府的各項返還性、補助性收入。包括返還性收入、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專項轉移支付收入、政府性基金轉移收入、地震災後恢複重建補助收入、上年結餘收入、調入資金、地震災後恢複重建調入資金、債券轉貸收入等。
(四)公共財政收入規模
1.公共財政收入規模的衡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