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政府預算概述
一、政府預算的概念
(一)政府預算的含義
政府預算是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製度保證的政府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反映了政府的公共財政收支狀況,是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是政府籌集、分配和管理財政資金及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體現政府集中性的財政分配關係。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麵來理解政府預算的含義:
1.政府預算是以年度政府財政收支計劃的形式存在的
政府預算是對年度政府財政收支的規模和結構進行的預計和測算,其具體形式是按一定標準將財政預算年度的財政收支分門別類地列入各種計劃表格,通過這個表格反映一定時期政府財政收支的具體來源和方向。
2.政府預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作為政府預算基本內容的級次劃分、收支內容、管理職權劃分等,都是以預算法的形式規定的;預算的編製、執行和決算的過程也是在預算法的規範下進行的。
政府預算編製後要經國家立法機構審查批準後方能公布並組織實施;預算的執行過程受法律的嚴格製約,不經法定程序,任何人無權改變預算規定的各項收支指標,這就使政府的財政行為通過預算的法製化管理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
3.政府預算是政府調節經濟的重要工具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市場難以保持自身均衡發展時,政府可以根據市場經濟運行狀況,選擇適當的預算總量政策,用預算差額去彌補社會總供求缺口,以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
(二)政府預算的特征
1.法律性
政府預算是政府對集中性財政資金統籌分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財政計劃。預算通過法律文件得以正式體現,預算的編製、審查、批準、執行和調整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在一些國家,各級政府的預算過程本身就是一個立法過程,每年議會通過的預算即為一個預算法案。我國《預算法》第九條規定:“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2.預測性
政府預算的預測性是指在對經濟規律和財政分配規律正確認識和運用的基礎上,對計劃年度政府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各項指標,進行科學的預計和測算。政府預算是人們根據客觀實際情況所進行預測的結果,其準確性取決於人們對客觀情況的認識程度和測算的準確程度。
3.集中性
政府預算的集中性是指政府預算組織分配的是集中性的財政資金。即政府履行其職能所必須集中使用的財力,按照國家總體利益的需要集中分配,做到統籌兼顧,全麵安排,講求效益。這一特征要求政府預算收入都應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預算支出應按照國家整體利益確定。
4.綜合性
政府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狀況,在資金方麵綜合反映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方麵紛繁複雜的活動,體現了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模、結構、比例和方向,進而全麵地反映出整個國家的財力。
5.公開性
由於政府預算關係到全體公民利益,因此政府預算的編製、執行和決算都是在對民眾公開的狀態下進行的。向民眾公開主要是指預算編製完成之後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議會)向全民公布,並由人民代表大會(議會)批準後才能有效;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的調整和預算執行結果也要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並由其審查批準,這就使政府預算具有公開性的特征。
(三)政府預算的原則
政府預算的原則是指政府選擇預算形式和體係遵循的指導思想,也就是製定政府財政收支計劃的方針。政府預算的原則是伴隨著現代預算製度的產生而產生的,並且隨著社會經濟和預算製度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
1.完整性原則
完整性原則是指政府預算應該包括政府的全部財政收支,反映其全部財政活動,不允許有預算之外的財政收支,也不允許有財政預算規定範圍以外的財政活動。
2.統一性原則
統一性原則是指所有地方財政預算連同中央財政預算一起編製和共同組成統一的財政預算。這就要求設立統一的預算科目,每個科目都要嚴格按統一的方法、口徑和程序加以計算和填列。
3.可靠性原則
可靠性原則是指預算收支的每一個項目的數字指標,都必須運用科學方法,依據充分確實的資料,進行正確的計算填列,不得假定、估算或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