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複。
各級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按照《預算法》和《人大監督法》相關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對財政預算的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對預算編製的監督,主要是對預算編製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效益進行審查和監督。②對財政決算的監督,主要看人大批準通過的決議是否執行,財政部門是否按人大批準的預算給部門和單位及時撥付資金,資金的投向、結構是否合理,使用中有無截留、轉移、挪用和損失浪費的問題。其重點是收入、支出、平衡三個方麵。③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2.各級政府
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的監督,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製止和糾正,對本級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下級政府應當接受上級政府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根據上級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嚴格執行上級政府作出的有關決定,並將執行結果及時上報。
3.各級財政部門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的監督檢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預算資料,執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
4.各級審計部門
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包括對總預算執行情況和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是一種獨立檢查會計賬目的經濟監督活動,目的在於監督被審計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完善我國政府預算監督機製
對政府預算實行監督是預算公開化、民主化的重要體現。預算監督是政府預算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完善的政府預算監督機製是財政政策符合廣大民眾意願,保證政府收支的合法性,增強預算的透明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實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客觀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公共財政改革的深化,我國目前需要建立完善的預算監督機製:
1.完善預算監督法製體係
我國目前強化預算監督的當務之急是加快立法工作,盡快出台《財政監督法》,以一部相對完整的法律對預算監督工作的內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對預算監督的職能與權限以及各監督主體之間的分工協作關係加以科學的界定;盡快修訂《預算法》,使其適應政府預算改革的需要;同時,對於財政、稅收、預算的現行的法律法規根據經濟活動的需要,對其中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部分加以修改和補充,建立較為完整的預算監督法製體係,為預算監督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科學和完整的法律依據。
2.完善複合型預算監督體係
我國已構建起“立法機構監督+行政機構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的複合型預算監督機製,目前還需完善人大宏觀監督、財政部門日常監督、審計部門事後監督的事前、事中及事後,輔之以社會輿論監督的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機製。
(1)立法機構監督。我國應突出立法監督機構對預算全過程的控製,強化各級人大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職責,側重於對預算和決算的監督。
①完善預算編製、審批製度。各級人大專職的預算委員會提前介入預算編製過程監督預算編製的合法性。在預算提請人大審批過程中建立辯論和質詢製度,就預算草案與專門事項進行公開辯論或質詢,分組進行審議。
②加強預算執行階段的審查監督。製定人大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的單行規定,明確監督預算執行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超收的安排使用、預備費的動用、預算調整等;加強對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追蹤監督,加強專項資金、基金管理的監督;加強政府預算的績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