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過預算的執行,實施政府宏觀調控功能
政府預算在編製中,一般都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狀及方向來安排支出結構、投入重點,以及優先保證的支出項目和嚴格控製的支出。要保證這些調控經濟和社會的措施得以實現,就要嚴格執行政府預算,確保各項重點支出的需要。隻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們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功能的充分發揮,從而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全麵健康地發展。
(五)加強預算監督,維護預算執行秩序
加強預算監督,要求在宏觀上健全預算執行的監控體係,隨時監測預算執行的經濟社會發展動向和影響預算執行的主要因素,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嚴肅財經紀律,及時解決預算執行中的問題,確保預算順利執行。
四、鄉鎮政府預算執行中的調整
(一)預算調整的概念
政府預算執行中的調整是指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通過改變預算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以及預算收支規模,組織新的預算平衡的方法。預算調整是預算執行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針對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預算平衡的各種因素而采取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實現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平衡。預算調整,必須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不同科目間需要調整使用的,必須按財政部的規定報經批準。
(二)預算調整的主要形式
預算調整的主要形式是預算的調增調減,在原定預算支出規模之外按法定程序增加預算支出數額,稱為增加預算支出;在原定預算收入規模之外,按法定程序減少預算收入數額,稱為調減預算收入。增加支出必須有相應的收入來源,收入減少必須相應地壓縮支出,確保預算收支保持平衡。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稅收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但對收到的稅收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相關情況,應以地方各級政府的名義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預算調整的法定程序
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製預算調整方案。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實行鄉財縣管的鄉鎮,年度預算執行中需要做預算調整的,由鄉鎮提出年度預算調整方案,報縣財政局審核後統一編製縣鄉財政年度預算調整(草案),報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後,由縣財政局批複各鄉鎮財政年度預算調整。
未經批準調整預算,各級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決定。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準後,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四)預算調整方案的編製
預算調整方案由兩部分內容構成:
(1)預算調整方案的文字報告。預算調整方案的文字報告有三個:①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請調整的議案。議案的作用在於向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審查預算調整這一事項,議案的提請人必須是政府一把手。②具體的預算調整方案,客觀陳述對原法定年度預算方案作出的調整事項。③對預算調整方案的說明,主要是對各調整事項原因的闡釋。
(2)與經同級人代會批準的年度收支預算方案報表相對應的調整預算報表,報表一般作為文字報告的附表。預算調整方案的重心在於文字報告部分。隨著預算民主進程的不斷推進,各級人大對預算的監督不斷深入,因此要求地方預算管理部門承擔預算調整方案編製的人員,必須在進行深入調研、全麵分析、準確測算基礎上,對調整的項目、數額、原因以及確保預算調整方案順利實現的措施逐一弄清,詳加說明,而且要做到預算調整方案與原預算方案及已經發生的執行情況環環緊扣,銜接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