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與特征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強製、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範形式。稅收的概念包含以下幾層含義:第一,征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從而實現國家職能;第二,征稅的主體是國家,即征稅權歸國家所有;第三,國家征稅依據政治權力並借助法律形式進行;第四,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目前大多數國家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在90%以上。
(二)稅收的基本特征
稅收作為一種主要的財政收入形式,具有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的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征,即稅收的“三性”。
1.強製性
稅收的強製性是指政府憑借公共權力,以法律、法令等形式來確定政府作為征稅人和社會成員作為納稅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依據法律進行征稅。強製性是對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的製約。強製性是稅收分配實現的前提,是稅收範疇最為明顯的形式特征。
2.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後,稅款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由財政統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體納稅人返還或支付報酬。無償性是稅收最基本的特征。
3.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在征稅之前就以法律形式規定課稅對象及征收標準等,是征納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不能隨意變動。
稅收的三性是統一的整體,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其中,無償性是核心,強製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對無償性、強製性的約束。稅收的三性也是鑒別一種財政收入是不是稅的基本尺度,隻有同時具備這三個特征的財政收入才是稅。
二、稅法構成要素
稅收製度簡稱稅製,是在稅收分配活動中征納雙方所應遵守的行為規範總和。
稅製包括稅收法律、法規、條例、施行細則以及稅收征管製度和稅收管理體製等,其核心內容是稅法。
每一個稅種對應一單行稅法,雖然各種單行稅法的具體內容有別,但稅法的基本要素是必須予以規定的。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等項目,其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征稅對象、納稅人和稅率。
(一)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又稱課稅對象,它是指對什麼征稅,是課稅的客體,也是國家據以征稅的依據。征稅對象是稅法構成的首要因素,因為它不僅是各稅種的名稱由來,也是一種稅區別於另一種稅的最主要標誌,同時還是不同稅種征稅的基本界線。與征稅對象相關概念有:
1.稅目
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具體的征稅範圍和項目,代表征稅的廣度。確定稅目的必要性表現在:一是明確征稅的範圍,凡列入稅目的要征稅,反之不征稅;二是對具體征稅項目進行歸類和界定,以便確定差別稅率,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杆作用,貫徹國家稅收調節政策的需要。例如消費稅按應稅消費品大類分為14個稅目,比例稅率從1%耀56%共有13檔,體現不同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結構,進而引導產業結構調整。
2.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是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是征稅對象量的體現。具體有兩種表現形態:
(1)按征稅對象的價值量計稅,叫從價計征。例如,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
(2)按征稅對象的實物量即重量、容積、麵積、數量等計稅,叫從量計征。例如耕地占用稅就以應稅土地麵積為計稅依據。
(二)納稅人
納稅人在稅法上也稱納稅主體,是稅法構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
1.納稅義務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謂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個人,如在我國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個人,以及工資和勞務報酬的獲得者等,都是以個人身份來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及納稅義務。所謂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並能獨立行使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
2.扣繳義務人
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負有代征和代繳的雙重義務。例如單位必須代扣代繳職工的工薪個人所得稅,又如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則負有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