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率
稅率是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是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法定比例。稅率代表征稅的深度,是稅法的中心環節,是稅收製度的核心,它關係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的稅負程度,同時體現國家政治、經濟政策,征納雙方對此都非常敏感。稅率有三種基本形式:
1.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是指同一征稅對象(或稅目),不論數額大小,一律按照同一比率征稅的稅率。比例稅率適用於各種流轉稅和某些財產行為稅。常見的比例稅率形式有單一比例稅率,例如車輛購置稅;也有因納稅人的行業、地區不同而實行的差別比例稅率、幅度比例稅率,例如營業稅。
比例稅率具有計算簡單、稅負透明度高、有利於保證財政收入、有利於納稅人公平競爭、不妨礙商品流轉額或非商品營業額擴大等優點,體現稅負橫向公平。但比例稅率不能針對不同收入水平實施不同的稅收負擔,在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方麵難以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
2.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是隨征稅對象數額的增加,按照遞增的比例征稅的稅率。優點是對納稅人收入調節作用較直接明顯,能體現稅負政策上的區別,但稅額計算較為複雜,適用於對收益額征稅。累進稅率主要表現為以下形式:
(1)全額累進稅率,是指對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相對應的稅率征稅。特點是計算和征納簡便,但累進速度急,在兩個級距的臨界點處會出現稅負陡增的現象。
(2)超額累進稅率,是把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分成若幹等級,每一等級規定一檔稅率,稅率依次提高,每一等級的征稅對象依該級稅率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額。其特點是稅負累進緩和,能公平合理的調節收入,但計算繁瑣。為了簡化計算過程,可采用“速算扣除法”(參見個人所得稅)。
(3)超率累進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參見土地增值稅)。
3.定額稅率
定額稅率是根據課稅對象計量單位直接規定一個固定的稅額。計量單位可以是自然單位,也可以是複合單位。特點是計算簡便,不受價格影響,稅負穩定,但同時造成價格變化但稅負不變的不合理現象,因此隻適用於價格穩定,質量和規格標準較統一的產品。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
(四)減免稅
減免稅是指根據國家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減稅是從應征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免征全部稅款。
目前我國減免稅權集中於中央。主要減免稅形式包括:
1.稅額式減免
稅額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以及另定減征稅額等。
2.稅率式減免
稅率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低稅率、零稅率、暫定照顧性稅率。
3.稅基式減免
稅基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
(1)起征點,是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達到開始征稅數額的界限。計稅依據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計征。
(2)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收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隻對超過的部分征稅。
(3)扣除項目,是指征稅對象總額中允許扣除某些項目金額,隻就其餘額計稅。
(4)跨期結轉,是將某些費用及損失向前或向後結轉,抵消一部分收益,縮小稅基的減免稅方法。例如企業所得稅的虧損彌補。
(五)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各稅種都需要明確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這是由稅收固定性決定的,也是稅收收入及時性的體現。
1.納稅期限的分類
(1)結算期限:指每隔一段固定時間彙總結算應納稅款的期限。例如增值稅規定1、3、5、10、15天、一個月或一個季度為一期結算,企業所得稅按年結算。
(2)繳款期限:指結算期限滿後應納稅額在什麼期限內繳納。例如增值稅規定按月或按季結算的在期滿後15日內繳納稅款。
2.納稅期限的形式
納稅期限表現為按次納稅、按期納稅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三種形式。例如個人所得稅中的中獎所得采取按次納稅,消費稅一般實行按期納稅,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分月或季度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計征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