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納稅環節
納稅環節是指稅法上規定的課稅對象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一般劃分為一次課征製和多次課征製兩種類型。一次課征製是指同一稅種在商品流轉的全過程中隻選擇某一環節課征,其他流轉環節不再課征的製度;多次課征製是指同一稅種在商品流轉全過程中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環節課征的製度。例如,耕地占用稅實行一次課征製,而增值稅則在貨物流轉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口等所有環節都要征稅。
(七)納稅地點
納稅地點是指根據各個稅種的納稅環節和有利於對稅款的源泉控製而規定的納稅人具體繳納稅款的地點。
(八)罰則
罰則主要是指對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而采取的處罰措施。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及有關資料,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製度或者處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及全部銀行賬號報送稅務機關,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等,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逃避追繳欠稅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對偷稅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1)《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4.抗稅的法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不配合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範圍、不依法行政、瀆職、不按規定征收稅款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