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稅收基礎知識(2)(3 / 3)

此外,通知還要求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稽查。

2.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

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目前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2007年已全麵大幅上調稅率,這對進一步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的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起到積極作用。目前房產稅未作調整,但已經不適應房地產市場的變化,所以我國將推進房產稅改革,新房產稅可以成為地方政府一個穩定的主體稅種。在當前一些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情況下,按照原值征收房產稅不能體現房價波動,且難以起到調控作用。在改革方向上可能考慮差別稅率,按原值征收改為按評估值征收。這既有利於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也有利於健全地方稅體係,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

稅收總收入包括稅務部門征收的國內稅收收入,海關征收的關稅、船舶噸稅,代征的進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及財政或地稅部門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並扣除了出口退稅,為稅收淨收入數。

第二節流轉稅製

流轉稅是對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而課征的稅種。我國現行的流轉稅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

一、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的增值額或貨物進口金額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於1954年由法國推出,隨後幾十年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實行了增值稅。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增值稅,為順利完成增值稅轉型改革,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新增值稅。

(一)征稅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1.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其中“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貨物”是指有形動產,不包括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進口貨物,是指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

(二)納稅人

1.增值稅納稅人的一般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以下稅種中的單位和個人的含義與此相同)

現行增值稅製度是以納稅人年銷售額的大小和會計核算水平這兩個標準為依據,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采用購進扣稅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的計稅方法。

2.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其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上述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小規模企業(商貿企業除外)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但不低於30萬元,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準確提供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