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稅收基礎知識(4)(1 / 3)

(2)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①納稅人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

②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麵的,視同銷售,於移送使用時按照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同類消費品售價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4)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進口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的,隻能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例6-3】

某外貿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月從國外進口一批應稅消費品,該批應稅消費品的關稅完稅價格為90萬元,已按規定繳納關稅18萬元。該批進口貨物在我國境內銷售,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60萬元,支付運輸公司運費2萬元,取得運費結算單據。上述發票均已通過稅務機關認證。

已知: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為10%。

要求:計算進口環節和境內銷售環節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解析】(1)進口環節,隻能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90+18)÷(1-10%)=120(萬元)

應納消費稅=120×10%=12(萬元)

應納增值稅=120×17%=20.4(萬元)

(2)境內銷售環節。境內銷售進口的已稅消費品,不再繳納消費稅,隻繳納增值稅,其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進口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以及憑運費結算單據計算的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160×17%=27.2(萬元)

進項稅額=(20.4+2×7%)=20.54(萬元)

應納增值稅=27.2-20.54=6.66(萬元)

2.從量定額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

實行從量定額征稅的應稅消費品主要有酒及酒精和成品油,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3.複合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

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複合計稅方法征稅的應稅消費品,目前隻有卷煙、白酒,其計稅依據分別是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銷售額和實際銷售數量(或海關核定、委托方收回及移送使用數量)。複合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例6-4】

無憂酒廠7月銷售糧食白酒4噸,不含稅金額為80000元。已知白酒消費稅稅率為:定額稅率0.5元/斤,比例稅率20%。試計算當月應納的消費稅。

【解析】應納消費稅稅額=4×2000×0.5+80000×20%=20000(元)

(三)征收管理

1.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以貨款結算方式或行為發生時間分別確定。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納稅期限

(1)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的,隻適用於個人。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