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3)以“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日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4)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環節
(1)生產銷售:於銷售時納稅。但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在零售環節納稅。
卷煙分別於生產銷售和批發兩個環節納稅。
(2)自產自用: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不征稅;用於其他方麵在移送使用環節納稅。
(3)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委托方收回後直接出售,不征稅;用於連續生產則已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
(4)進口:報關環節。
4.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額(銷售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現行營業稅法是2009年1月1日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一)營業稅的征稅範圍、納稅人和稅率
1.征稅範圍
營業稅的征稅範圍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從營業稅角度稱之為非應稅勞務),而是增值稅的應稅勞務。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以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前提,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需要強調的是,對一項經濟活動而言,如果課征了增值稅,就不再征收營業稅,反之亦然。
2.納稅人
營業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3.稅目、稅率
營業稅稅目是按行業設計的,一共設置了九個稅目,分別為: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營業稅的稅率基本上是按照行業及不同的經營業務設置,共三檔比例稅率:
(1)稅率3%:適用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文化體育業。
(2)稅率5%:適用於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3)稅率5%耀20%:適用於娛樂業。
(二)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額是指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下列情況除外:
(1)以實際取得的營業額(餘額)為計稅依據
為了避免對同一營業額重複征稅,對納稅人收取的全部收入允許從中扣除特定支出項目,以其餘額計稅。主要業務有:
①聯運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②建築分包,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③外彙、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④旅遊業,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⑤文化體育,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包括部分貨物收入在內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