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稅收基礎知識(6)(3 / 3)

2.納稅人

資源稅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如果開采的礦產品被收購,則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單位。

3.稅率

資源稅采取定額稅率,實行從量計征。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資源產品的課稅數量(即銷售數量、自用數量等)。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提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從2010年6月1日起,資源稅費改革率先在新疆進行。其主要內容是新疆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於1994年l月1日開始實施土地增值稅,並一直沿用至今。

(一)土地增值稅的主要內容

1.征稅範圍

(1)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有償轉讓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房地產)。

2.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3.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通過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確定適用稅率。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增值額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應稅收入,應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扣除項目包括以下幾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其他扣除項目。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6)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2.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超率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係數

【例6-8】

某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220萬元,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為100萬元,請計算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的稅額。

【解析】(1)增值額=220-100=120(萬元)

(2)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120÷100=120%由於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所以適用稅率為40%,速算扣除係數為5%。

(3)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20×40%-100×5%=43(萬元)

(三)稅收優惠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然後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麵積征收的一種稅。它屬於對特定土地資源占用課稅。

(一)耕地占用稅的主要內容

1.征稅範圍

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2.納稅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3.稅率

耕地占用稅的稅率實行定額稅率,並在設計上以人均耕地麵積多少體現單位稅額的差異,稅率從每平方米12.5元至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