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退換商品原因確認
在客戶提出退換商品要求時,應詳細詢問退換的理由,然後比照本規定,確定是否可以退換。如確屬本公司責任、理由正當或有事前退換約定的,應該及時予以退換。否則,本公司不負責退換商品。
第二條商品確認
對於客戶要求退換的商品,應確認該商品是否是本公司售出、銷售價格是多少、購買時間、購買地點和經銷人等。為此,應請客戶出示發貨票、報銷單及其他有關證明。款額較大的商品,須由主管上級確認。
第三條退換方式
①退換商品,一般應等額或高額調換,如屬低額調換,應由客戶補足貨款差額。
②退貨時,必須確認這種商品是按標價購買,還是有價格折扣。在退貨後,售貨員最好利用客戶此時的特殊心理,說服客戶購買其他商品。
③在辦理退換商品時,最好不退給客戶現金,而應交付其退換券(與退換商品的價值等額),客戶持券可隨時購買其他商品。
第四條例外事項
在下列情況下,原則上不能退換商品,業務人員應委婉地拒絕客戶的要求。
①事先已說明不能退換的商品。
②經客戶使用後發生破損的商品。
③購買後,經過很長時間才提出調換要求的商品。
第五條價格確認
在辦理退換事項時,商品價格的確認應遵循以下原則:①商品標價清楚、無破損、票據齊全時,應以原銷售價退換。
②對於優惠品、特價品等價格不清的商品,應以一定的折扣退換。
③在購買時有降價折扣的商品,按折扣價退換。
④對季節性商品、流行性商品,如因顧客原因沒有及時退換,應按現價退換。
⑤因客戶購買後使用而發生破損的商品,應根據破損程度,按一定折扣退換。
⑥因本店責任發生破損的商品,應按原價退換。
上述③、④、⑤、⑥項的處理及作價金額的確定,需由銷售部經理負責。
第六條其他事項
①不論是商品退換,還是退貨,都要給客戶開出專用的發貨票。退貨時,應衝減營業額。
②客戶調換的是高值商品,其差額部分,應補足現金。客戶調換的是低值商品,其差額部分,不返還現金,而是支付退換券;退貨時,原則上不返還現金,而是支付退換券。
③退換券由公司統一印製(各分店以顏色區別),它是退換商品時支付給客戶的代金證券。在使用時,其票麵金額代表等值的現金,但不能兌換成現金,其使用範圍僅限於發生退換的該類商品,有效期為一年。
當客戶要求退換商品時,以退換券代替現金支付給客戶,其數量等於該商品的退貨價格,或等於調整商品差額(原購買商品價格大於調換商品的價格部分)。
客戶可隨時持退換券購買商品,但公司不向客戶支付現金。實踐證明,退換券可以妥善解決商品退換問題,並借此擴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