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公司和各部門的司機必須服從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管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行為規範,杜絕酒後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保證安全行車。
第十三條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整潔,對零部件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使車輛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杜絕病車、故障車勉強上路行駛。
第十四條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車管幹部監督檢查的製度。嚴禁不經領導批準將車輛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嚴禁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第十五條公司非專職司機駕駛機動車輛,須經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認真執行車輛回庫製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庫,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並確保車輛在外停放安全。
第十七條騎自行車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遵守總公司和地區安委會對非機動車管理和行駛的有關規定,遵守騎車人交通行為規範,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檢查與糾正。
第十八條保持自行車牌號齊全,使車輛部件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九條上班時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並擺放整齊。
第二十條公司員工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自覺執行行人交通行為規範。服從公司交通安全小組和總公司、地區安委會的管理,服從交通民警和交通執法人員指揮、檢查和糾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範。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臨時工作人員在交通安全方麵須服從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領導,認真執行各項交通法規和交通行為規範。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有權對模範執行交通法規並做出成績的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交通法規、不服從管理和糾正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提出扣除臨時工工資或辭退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違章和交通事故,按《交通安全責任製暫行規定》和地區及總公司安委會有關規定和本公司《關於對公司職工違反交通規則者批評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懲處。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發生的交通事故由總務科交通事故組統一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者或相關人員應直接通知公司交通事故組。
第二十六條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允許駕駛者或相關人員隨意自行處理,否則事故賠償及善後處理由其本人負責。
第二十七條在事故現場,事故責任者或相關人員與對方交涉,如賠償額在元以內時,可由當事人自行處理,但事後需提交有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公司交通事故組接到報告後,應迅速趕赴現場聽取說明,調查原因、協助交通機構處理。事後應向科長提出現場事故報告。
第二十九條所有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果,都要由當事人簽名。
第三十條交通事故組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可向交通事故委員會委員谘詢處理對策。委員會委員由總務部長任命或禮聘,其任期為1年。
第三十一條交通事故賠償額需由相關部門的裁定書決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就業規則中“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規定,因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傷害時,其賠償金額由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在執行公司業務過程中,除認定是本人過失或故意的情況,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交通事故時,其處理辦法是:
(1)因違章停車、高速駕車或違反交通規則時,由當事人負擔罰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傷害時,如屬公司的車輛損害保險範圍,當事人可免除其責。但在保險範圍之外,當事人應負擔實額與保險金差額的。
第三十四條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司機應:
(1)迅速與公司聯係,通報情況。
(2)若發生人身傷害,應迅速請傷者送到最近的醫院進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