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保障了基金投資人的權益,並賦予基金投資人相關權利,如查閱知情權、訴訟權、依法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利並對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但這並不意味著相關部門和基金持有人可以幹涉管理人的自主決定基金投資的權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也不能運用特有的股東權利,幹涉管理人的日常投資決策。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管理人應有充分的自治權。客戶不滿意基金業績,他們可以而且隻能要求管理人贖回基金。基金管理人在退出基金時隻需要繳納很小比例的贖回費用,與普通的未上市公司法人股東的退出相比,要容易得多。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管理人依法按科學的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管理,合法銷售基金並披露基金相關信息,但管理人的管理組合很難符合每一投資人的投資意願,基金業績也不一定達到投資人的預期目標,特別是當基金出現暫時虧損時,可能會出現投資人詆毀中傷管理人的現象。對管理人來說,投資出現虧損,或者業績在某一階段落後市場同類基金,都是正常現象,管理人也要允許基金投資人犯錯誤,不能因為來自客戶或者股東的壓力,而放棄自己的投資風格。
因此,相關法律和監管部門在加強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時應保障管理人的自治權。
(二)切實保障基金投資人的訴權
基金投資人的訴權是基金持有人自我治理的基礎,也是基金治理中最重要的威懾力量之一。訴權意味著持有人有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是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途徑,能否有效行使訴權,是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根本。但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後,基金投資人訴權明確的情況下,可能由於某些司法漏洞,使得訴權行使難以奏效。因此,要切實加強基金投資人訴權的保護,《物權法》及相應的基金法需要在製度上有所突破,更需要監管部門給予必要的司法援助。
1.引入代表訴訟製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了股東和代表訴訟製度,一名股東便可以代表所有其他股東起訴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或經理。美國將證券業的這一項製度也引入了基金業。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6條第二款,注冊投資公司的投資顧問或投資顧問的任何關聯人,對付給其報酬的投資公司及股東負有信托義務。一旦違反信托義務,股東——“代表該注冊投資公司的該公司證券持有人”可以對其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基金持有人有權提出代表訴訟。2005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製改革的部署中,特意將代表訴訟製的實施作為完善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足見問題的重要和緊迫。
2.向私人訴訟給予必要的援助
《物權法》關於對物權的保護條例中明確指出: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侵害物權或者妨害物權給權利人造成危害或可能帶來危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補償或消除危險。因而在基金投資人受到利益損害或潛在利益損害時,可借助法律提起訴訟。
在一個理想的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規範體係中,行政機製與民事機製的辯證關係應當是相互獨立又相互協作的。當持有人提起訴訟的時候,作為證券監管機關應該在證據搜集等方麵給予必要的援助,並努力通過這類訴訟實現法的目的,把對基金持有人民事訴訟的適當援助理解為對自己職責的有效履行,必要時可以主動代替持有人提起訴訟。如美國《投資公司法》Section36(b)規定: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管理費的信賴義務的行為,美國證交會可以代表基金直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三)嚴格執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強化自律監管
1.強化信息披露製度
信息披露製度是降低基金公司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規範運作的外部約束製度,也是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製度保障。及時披露基金運作中的必要信息,使基金投資人及時獲取基金運作的相關信息,這對基金公司的管理也形成較大的監督壓力,使得行業能夠“以規範運作為本”。
2.促進行業規範,加強自律監管
在基金業市場化的發展過程中,監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加強監管,使基金運作更加規範。《物權法》的頒布完善了各行業法律體係,監管部門應在相關法律下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包括規範銷售秩序,加強基金投資運作監管,防範各類利益操縱與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完善信息披露和風險警示製度,加強對基金高管人員與基金經理的市場行為監管等等。這些嚴格的監管措施將使得整個基金行業保持高度的公信,給基金投資人帶來更大的投資信心。
(四)深入開展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的投資者教育還處於較低的層次,遠遠不能適應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根據現階段的特點,投資者教育應以揭示市場風險為重點,增強投資者教育的製度化、網絡化和實時化,引導投資者全麵樹立風險意識和法律規則意識,增強自我保護的能力。
(1)以提高投資者對產品的認知能力為核心,引導投資者從風險承擔能力等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審慎投資,合理配置金融資產。
(2)拓寬與證監會、地方證監局等相關機構的合作渠道,進一步研究建立投資者教育的長效機製,使投資者教育滲透到市場運行的各個關鍵環節。
(3)在加強針對性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投資者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促進投資者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警惕並自覺抵製各種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證券活動。
(4)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整合新聞媒體、證券機構、證券交易所等機構所承擔的投資者教育工作,形成投資者教育多中心運作、資源相互對接的良好機製。
原文載於《中國城市經濟》200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