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熊的力量(11)(2 / 3)

小韓是搞糧油銷售的,他給廠裏送了貨後,是由食堂工作人員簽字,但收錢要通過財務人員,原來一直都很順利。有一次,他把收貨單(僅有的收貨證明)原件交給財務人員對過賬後,沒有取回來。後來對方遲遲不付款,再後來食堂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都離廠了,找到該廠的有關人員要錢,卻被告知:不是我經手的,我不清楚,無法付款。經多次討要沒有結果,去谘詢律師能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律師問:“你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給他送了貨?”小韓回答說:“隻有我們這送貨的員工知道。”

像這種情況,通過訴訟來解決對小韓來說不一定有利,貨是送了,他們也清楚,但他們不承認,小韓也沒有辦法。最後小韓找他們好好協商,對方結付貨款時少付了一萬元。小韓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而如果小韓當初保留了相關證據的話,就不會這樣被動了。所以銷售一方要嚴格按交易程序做,應該避免以下幾種情形:

1.采購單不簽名,收貨時隻在采購單上簽名視為收貨,這雖然是小小的失誤,但是萬一通過法律途徑,那就是不利的證據;

2.送(收)貨單有多頁,但買方隻在最後一頁上簽名或是其中一頁;

3.貨款欠條非買方本人(或授權人)出具或書寫,這樣的話,最好不交易,免得日後麻煩;

4.收貨人或經手人身份不明或未經單位明示授權,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先弄清楚對方再交易;

5.對方是公司,可合同上既沒有公司章,也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一定要讓公司先蓋公章;

6.貨款收條上不注明係償付何批貨款價金等。如果在交易中程序不規範,這為賴賬創造了便利條件,買方可以說沒收到貨或不欠貨款,而要證明這些就要付出一些努力,收款的成本就會增加。

(二)明確債權債務關係

有這樣一個案子:張三給李四送某種五金材料,約定交貨後50日結賬,張三給李四送貨一個多月後,該材料下跌了,李四就想少付點貨款。結帳時對張三說:“你看現在這種材料跌成什麼樣了,我賠了那麼多,怎麼辦?少付點吧?”張三這個時候要不同意的話,李四就拖著不給,逼急了還可以說你把貨再拉回去吧。雖然有合同,可以法律解決,但不是被逼無奈,銷售員有誰願意打官司傷了和氣呢?所以張三就隻好讓步,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事先張三把貨款的數額確定了,李四就不好意思說你賣給我的太貴了,就是說了也沒用,因你已經對過賬了,總不能把欠條還給他讓他再改下吧。在這個環節還有一個問題要注意:欠條下方的欠款人應是能給你付款的人或單位,而且要他本人或授權的人親筆簽名或簽上公司(企業)的公章。

由於有些產品在不同時候價格波動比較大,為了防止該產品跌價時對方扯皮,在送了貨之後還要及時找對方對賬,不論有沒有到約定的付款期。也就是說要盡早對賬,把產品的價款明確下來,讓對方專門出具一個欠條,欠條內容可為:今欠××××年×月至×月貨款××元,欠款人:××××年×月×日。這時初始的證據如合同、收(送)貨單等,銷售一方還要保存好。

(三)關注債務人,縮短收款周期

即使手握欠條,也不能保證貨款安全收回,還要防止對方破產或通過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最好的辦法就是盡量縮短收款周期,所以能做的就是要密切關注債務人動向,有什麼風吹草動或到了付款期而對方沒有付款的話,要立即警覺起來,努力搞清楚究竟是什麼原因拖欠,是不想付款還是確屬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如果是前者,就要果斷停止供貨,避免擴大損失。總之要對對方隨時保持密切關注。

【熊的提示】

收回貸款不是交易後的事,是在交易的開始就開始了,隻要銷售員嚴格按業務程序,保留證據,同時關注債務人,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當然再怎麼小心也會有被拖欠到貨款的時候,如果債務人明明資金不緊張,隻是為了便利後麵的合作才故意這麼拖欠貨款,那麼隻要做銷售工作時經常運用一些小技巧就可以了。比如:在收款前打個招呼,或在收款前出現在客戶的麵前提醒一下對方,或懶在那裏多一點時間,或表現得為難點,讓客戶體諒。估計債務人就會結清貨款了。在未收到貨款前,暫時不再供貨,也逼一下債務人,這樣債務人就會知難而退,把貨款結清。

在債務人有客人的情況下,也不離開,繼續要求客戶付款,這樣礙於其他客人的情麵,有些債務人都會先把貨款付了,因為他並未真要故意拖貨款,所以不會鬧得太僵。但是如果碰上“惡意拖欠”的老賴,要果斷采取法律手段,確保訴訟時效不過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一些民事權利,如債權等在兩年內不行使的話就喪失了勝訴權。也就是說如果對貨款在兩年內沒有找對方要的話,對方不給錢,起訴到法院也會敗訴的。西方有句法律諺語:法律保護勤勉者,不保護睡眠者。為了保證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我國也規定了上述時效製度,因此,要及時對債務人進行清點,對那些將要超過兩年的債權采取措施:果斷向法院起訴,以達到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避免對方合法的賴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