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全麵認識稅務籌劃(1)(2 / 3)

綜合性指企業稅收籌劃應著眼於自身資本總收益的長期穩定的增長,而不是著眼於個別稅種稅負的輕重。這是因為,一種稅少納了,另一種稅有可能要多繳,整體稅負不一定減輕。另外,納稅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於資本收益最大化方案。進行投資、經營決策時,除了考慮稅收因素外,還必須考慮其他多種因素,趨利避害,綜合決策,以達到總體收益最大化的目的。這是說企業稅收籌劃也有一個算大賬的問題。選優棄劣,避害取利,始終是稅收籌劃的根本原則。

稅收籌劃除了上述的合法性、超的性和目的性以外,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曆史條件下,還逐漸反映出綜合性和專業化的要求。

避稅

避稅和節稅不同,它是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它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的稅收,直接後果是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後果是稅收製度有失公平和導致社會腐敗。

故節稅不需要反節稅,而避稅則需要反避稅。

避稅與逃稅不同,逃稅是非法的,即逃稅依靠非法手段減少納稅義務,而避稅以非違法的手段,逃避納稅義務。因此,針對逃稅須要繩之以法,加大打擊和處罰力度,然而針對避稅,隻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強征管等反避稅措施,一般不能依法製裁。究意何為“非法”,何為“非違法”+何為“合法”?這完全取決於一國的國內法,沒有超國界的法律標準。

因而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即在甲國為非法的事,在乙國也許是天經地義的合法行為。所以離開了各國的具體法律,很難從一個超脫的國際觀點來判斷哪一項交易、哪一項業務、哪一種情況是非法的;很難在避稅與逃稅之間,甚至避稅與節稅之間劃一條涇渭分明的界線。在有些國家,任何使法律意圖落空的做法都被認為是觸犯了法律,在這樣的國家中,逃稅與避稅的界線就更加模糊。

有些讀者可能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既然避稅非違法,為何要反避稅?其實避稅的非違法性是從法律而言,就經濟影響而言,非違法的避稅與非法的逃稅之間的區別就毫無意義了,因為兩者同樣減少財政收避稅和節稅不同,它是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它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的稅收,直接後果是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後果是稅收製度有失公平和導致社會腐敗。故節稅不需要反節稅,而避稅則需要反避稅。

人,同樣歪曲了經濟活動水平。反避稅的深層次理由源於經濟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稅還有一層好處在於:要求政府製定出更為嚴格的稅法,高質量稅法是在納稅人“鑽空子”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提倡反避稅,一是有利於財政收入;二是有利於經濟公正;三是有利於高質量稅法出台。

歸納以上分析,我們將避稅列出以下四大特征:第一,非違法性;第二,反避稅性;第三,低風險性,高效益性;第四,策劃性。

偷稅、漏稅

偷稅(TaxEvasion)也稱逃稅,一般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於偷稅的這—基本涵義,人們已達成某些共識,即偷稅是一種非法行為,是以非法手段減輕納稅義務。但是,人們並未說明使用非法手段是否是有意識的。實際上,偷稅可包括單純的或無意識的違法行為和故意違法行為兩種。前者主要指納稅人因無知或無意識地違反稅法規定而單純不繳納或少繳納應納稅款的行為,即漏稅。在我國,漏稅即指納稅義務人無意識地發生漏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例如納稅入由於不熟悉稅法規定以及財會製定或工作粗心大意,漏報應稅項目,或者因不了解稅目、稅率等原因,再加上征收人員的政策、業務知識水平等原因,發生的漏稅稅款。而後者則指納稅義務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故意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但要證明納稅人故意不繳或少繳偷稅(Tax Evasion)也稱逃稅,一般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應納稅款,有時也不是一種很容易的事情,二者的界線也並不是十分明顯的。所以,兩者又可以統稱為偷、漏稅。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對偷稅都有法律規定,我國對偷稅的法律規定也與國外大體一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對偷稅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綜上所述,偷稅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詐性,所以也可稱之為稅收欺詐(TaxFraud)。偷稅與節稅相比,二者的區別是非常明顯的,前者違反法律,後者則是法律規定所許可的;前者是對確立的納稅義務隱瞞作假,後者則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節稅、避稅、逃稅的共同點節稅、避稅與逃稅是納稅主體——納稅人想爭取不交稅或少交稅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因此主體都是納稅人,對象是稅收款項,手法是各種類型的縮小課稅對象,減少計稅依據,避重就輕,降低稅率,擺節稅、避稅與逃稅是納稅主體——納稅人想爭取不交稅或少交稅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節稅、避稅與逃稅是納稅主體——納稅人想爭取不交稅或少交稅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