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納稅人概念,從納稅人到非納稅人,從無限義務納稅人到有限義務納稅人,靠各種稅收優惠,利用稅征管中的彈性,利用稅法中的漏洞以及轉移利潤,產權脫鉤等一係列手法。歸納起來三者的共同點有:
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所為;目的相同,都是納稅人想減少納稅義務,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都處在同一稅收征管環境中和同一個稅收法律環境中;三者之間往往可以互相轉化,有時界線不清,不僅節稅與避稅現實中很難分清,而且逃稅與避稅也很難區別;不同的國家對同一項經濟活動內設有不同標準,在一國是合法的節稅,在另一國家有可能是非違法的避稅。即使在同一個國家有時隨著時間的不同,三者之間也可能相互轉化,因此對三者的判斷離不開同一時間和同一空間這一特定的時空尺度。
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的不同
關於什麼是偷稅,人們的看法基本一致。偷稅一般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少於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款。偷稅可能采用匿報計稅收入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偷稅一般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少於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款。
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許多國家對偷稅也有與我國大體相同的法律規定。大多數國家把納稅人因疏忽而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也包括在偷稅的概念之中。疏忽的行為與有意識的行為之間的差別在大多數稅收管轄區並不特別重要,而隻就其行為的稅務後果在法律上作出相應的處理。
從法律的角度看,偷稅同避稅和節稅的區別是明顯的:偷稅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而避稅和節稅都是合法行為。然而,避稅與節稅則不能以是否合法或違法加以判斷,二者之間的區別在於: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鑽取稅法的空子,通過其經濟行為的巧妙安排,來謀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節稅則是依照國家稅法和政府的稅收政策意圖,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對投資、經營、財務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前者盡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有悖於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或政府稅收政策意圖;後者從形式到內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國家稅收政策意圖,是稅收政策所引導和鼓勵的。
從行為過程的內容看,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在於:偷稅是通過違法手段將應稅行為轉變為非納稅行為,從而直接逃避納稅人自身的應稅責任,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避稅是納稅人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模糊行為”,即介於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之間的,依照現行稅法難以作出明確判斷的經濟行為進行一係列人為安排,使之被確認為非應稅行為;節稅是節稅一般不會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而且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長期、穩定的增長。
通過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來替代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淨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從行為後果同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關係上看,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在於:偷稅和避稅直接導致政府當期稅收入的減少,而且無助於財政收入的長期增長,國家當然不願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而節稅一般不會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而且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長期、穩定的增長。
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從理論上來區分還不算太難。而在實際生活中,對三者的界定則不是很明確。
比如,跨國公司憑借商法所規定的企業有自主定價的權力,利用集團內部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通過自主作價,以“高進低出”或“高出低進”的方式,將經營利潤從高稅負國家(或地區)轉向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從而減輕總體稅負。這一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是偷稅、避稅還是節稅?說是偷稅,其理由是作價不當本身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更何況許多國家的稅法已明確規定,關聯企業的內部交易應按“正常交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