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銷售團隊管理(1)(3 / 3)

第八條所有應聘人員除董事長特批可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一般都必須經過3至6個月的試用期後才可考慮聘為正式員工。

第九條試用人員必須呈交下述材料:

填好的由公司統一發給的招聘表格;

學曆、職稱證明;

個人簡曆;

近期相片2張;

身份證複印件;

體檢表;

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或未婚證明;

麵試或筆試記錄;

員工引薦擔保書(由公司視需要而定)。

第十條試用人員一般不宜擔任經濟要害部門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經濟責任的工作。

第十一條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待遇規定如下:

基本工資待遇分為:

高中以下畢業:一等;

中專畢業:二等;

大專畢業:三等;

本科畢業:四等;

碩士研究生畢業:五等;

博士研究生畢業:六等。

同時,試用人員享受一半浮動工資和勞保用品待遇。

第十二條試用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可轉為正式員工,並根據其工作能力和崗位重新確定職稱,享受正式員工的各種待遇;員工轉正後,試用期計入工齡,試用不合格者,可延長其試用期或決定不予聘用,對於不予聘用者,不發任何補償費,試用人員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十三條總公司和各下屬企業的各類人員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擔保書等全部材料彙總保存於總公司人事監察部和勞資部,由上述兩個單位負責監督聘用合同和擔保書的執行。

三、銷售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製度

第一條本規章所進行的績效考核是企業定期地對部門主管級別(含)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務績效和管理績效進行客觀的評價,並運用評價結果,有效地進行人力資源開發與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條績效考核的目的是通過對管理人員的定期績效評價,為薪資調整、職務變更、崗位調動、培訓等人事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績效考核采用絕對標準方式,即考評人按照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與任務計劃、企業規章製度進行考核。

第四條本規章對績效考核的程序和內容、績效考核的要素與評價標準、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等作了規定。

第五條本規章適用於公司總經理以下、部門主管級別(含)以上所有的在崗管理人員。

第六條績效考核程序見行政工作運行程序。

第七條考核依據基準主要包括:崗位描述、工作目標與任務計劃、企業規章製度。

第八條考核內容主要分為任務績效和管理績效兩個方麵。

考核要素構成、定義及簡要操作如下:

(1)任務績效是指個人及部門任務完成情況。

本職工作質量:常規工作合格率、“客戶”滿意率、責任行為到位率。

本職工作數量: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工作總量(有效負荷、超額或提前)。

本職責任事故:一般性責任事故出現頻率。

額外工作任務: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有關任務。

(2)管理績效(管理人員角色行為到位程度)

紀律性:服從領導指揮、遵規守紀、有效管理控製。

組織意識:橫向溝通、妥協、合作。

團隊建設:部屬團隊和諧、進取。

忠誠性:維護(不非法侵占)企業利益,積極預防和解決問題。

工作創新:為穩定提高部門或組織的未來績效所做的工作貢獻。

第九條對績效考核每個因素的評價標準均采用四等級記分,記分含義如下:4分:良好,明顯超出崗位要求;3分:較好,總體滿足崗位要求;2分:尚可,與崗位要求稍有差距;1分:差,不能達到崗位要求。考核總評結果采用五級製,評價含義分別為:A,卓著;B,良好;C,達到要求;D,有待改進;E,不能勝任。

第十條績效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每年一次,日常考核每季度一次。

績效考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