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各崗位人員績效考核的直接責任人為其直接上級,人力資源部依據本規章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十二條個人崗位描述由上級提前製定,在工作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要不斷修正,修正條款附在原文件後,雙方簽字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三條考核對象在直接上級的指導下,根據崗位要求和上級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計劃擬定《個人年度目標計劃書》,經直接上級審定簽字後成為崗位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個人年度目標計劃書》應包括預算內容。
第十四條考核對象按照《個人年度目標計劃書》,根據不同時期工作重點和工作任務變化情況擬定《個人季度目標計劃書》,經直接上級審定簽字後成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據。《個人季度目標計劃書》應包括預算內容。
第十五條在考核期內,如有重要工作任務和目標變化,考核對象須及時將變更情況記錄在計劃書內。
第十六條日常考核由直接上級根據考核對象的工作表現定期對其進行簡要評估,並記錄在案。考核者有義務將日常觀察的評估印象與考核對象進行溝通,指導其改進工作。
第十七條考核期末,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管理人員實施年度績效考核。績效考核評估依據由四方麵構成:
(1)個人年度總結。被考核者預先提交《個人年度工作總結書》,並在人力資源部安排的雙邊述職會議上進行述職。
(2)直接上級日常考核評估記錄和年度綜合評估意見。
(3)橫向部門主管人員評估意見。
(4)隔級上級和企業外部客戶評估意見。
第十八條部門內各級主管人員績效評估結果應與部門工作成效呈一致性。如出現較大偏差,部門主管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麵解釋,並回答有關質詢。
第十九條最終績效考核結果依據數據彙總得出。直接上級評定、部門間評定、隔級上級評定,數據的標準合成關係為4∶3∶3,具體權重係數依據部門績效標準的清晰性、部門間工作關聯性和部門工作環境條件的可控性進行確定。
第二十條績效考核結果的彙總和使用。
(1)績效考核數據應在考核結束後以部門為單位送達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依據規程對所報考核數據的質量進行審查彙總分析,形成管理人員績效考核報告呈報總經理。
(3)考核數據和報告作為重要管理檔案由人力資源部及時存檔,妥善保管。
(4)主要考核結果反饋給考核對象的直接上級和隔級上級存用。
第二十一條年度績效考核工作完成後,由總經理在公司年度工作總結會上通報最終績效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本規章由人力資源部製定,總經辦主任審閱後報總經理批準施行。
四、銷售人員獎懲辦法
獎懲分類:
第一條獎勵:
1.小功
2.大功
第二條懲罰:
1.小過
2.大過
3.解職
4.解雇
第三條考核
1.全年度累計三小功:一大功
2.全年度累計三小過:一大過
3.功過相抵
4.全年度累計三大過者解雇
5.記小功一次加當月考核3分
6.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9分
7.記小過一次扣當月考核3分
8.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9分
獎勵辦法:
第四條提供公司“行銷新構想”,而為公司采用,即記小功一次。
第五條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公司獲利5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年終表揚。
第六條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公司采用,即記小功一次。
第七條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公司獲利5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年終表揚。
第八條提供競爭廠牌動態,被公司采用為政策者,記小功一次。
第九條客戶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範得宜,使公司避免蒙受損失者(即:呆賬),記小功一次。
第十條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戶”,成效卓著者,記小功一次。
第十一條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小功一次。
第十二條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小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