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人員管理:讓每位員工都成“梁山好漢”(3)(1 / 3)

“因人設事”之所以與“因事設人”相對立,是因為它們體現了兩種不同的用人態度和方法。老板不應該漠視公司的實際需要而安置“多餘人”,安置“多餘人”隻能給公司帶來人浮於事的不良效果。因此,“因人設事”是老板不可不重視的戒律,而以“因事設人”為行之有效的用人原則。這就要求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來挑選合適的人選,把合適的人才聘用到合適的職位上工作,加速公司工作效率。

一般來講,“因人設事”有8大弊端:

①使公司管理出現人員“擁擠”的現象,從而使公司效率低下;

②給公司管理帶來複雜的人際關係,以至於形成“關係網”;

③由於人浮於事,從而使公司的具體工作沒有秩序,沒有標的;

④會把公司的本位工作置於次要地位,而誇大人情的作用;

⑤會使公司在複雜的人際網絡中逐步失去內在的活力和競爭能力;

⑥會使公司人才遭到創傷,因為不正常的人際關係會製約有用人才發揮作用;

⑦會給公司崗位職責帶來破壞作用;

⑧會給公司帶來“僧多粥少”的管理困境,從而造成經濟效益短缺,財政支出浪費的現象。

“因人設事”的弊害非常多,最致命的一點是給公司恰如其分地運用人才,帶來負麵效應,從而使公司徹底喪失內部管理機製,出現任人唯親的惡果。

作為私企的老板,千萬要在“因人設事”與“因事設人”兩方麵做出正確的選擇,否則就會重創公司發展的活力。

與“因人設事”相對立,人要因事而設,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具體做法是:

(1)各就其位

事業為本,人才為重,人事兩宜是用人的重要原則。人事兩宜,包括兩個含義:第一按照需要,量才使用。社會的發展不僅迫切需要各方麵的人才,而且也為發揮人才的作用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積壓人才,用非所學,不把人才分配到最能發揮其專長的地方去,強人所難,就會影響公司的發展。第二要了解人,而且要了解得徹底,還要有全麵的觀點,在使用人才時要職能相稱,量才適用,適才所用。人才是有不同層次和類型的,要做到大才大用,小才小用,使相應的人才處於相應等級崗位,把人的才能、專長與崗位、職務、責任統一起來。

選人用人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全局,教育人們服從需要和分配,而且必須考慮人才的誌趣、特長、氣質、能力,做到合理使用,讓每個人去幹自己最擅長的工作,為他們提供充分施展才能的條件和機會,不要強人所難。這樣既能避免大才小用,造成人才有餘,浪費人才,也能避免小才大用,才不稱職,貽誤工作。

(2)盡其所長

高明的老板在管理人才時,總是根據人才的潛能、特長和品德合理地使用它們,分配給人才使用的權力必須足夠使其發揮作用,如果出現錯誤,結合其優勢督促人才合理改進,人才自然會愉快地接受。如果分配給人才的職位,根本不能發揮他們的才能,在這種情況下,人才連適應都來不及呢,哪裏還能發揮什麼天才呢?

(3)因人而宜

用人需根據人才的條件進行安排,人才發揮作用建功立業也同樣需要有客觀條件,條件不具備時,人才即使有比爾·蓋茨、戴爾、楊致遠的能力,也會徒勞而無功,發揮不了作用。另一方麵,人才各有不同,有的人善於按最高老板意思做事,能做到這點時,他不很容易滿足;有的人誌在管理好全局,全局管理好了,他就會高興;有的人懂得管理社會事物,懂得什麼事現在可以做,什麼事將來可做,善於適可而止,長遠安排;如果能辨別以上各種情況,那麼這個老板才能真正稱為伯樂。

老板要做一個現代的伯樂並不難,隻要你在人與事的主次上恰當把握,就會做到因事設人,而不是因人設事。這樣就會使公司形成每個人都能勝任自己的工作,每項工作都有合適的人來完成,從而提高公司工作的整體效益。一個公司要充滿生機,前提是人人有其責,事事有人做,時時見效率。而這正是因事設人的益處。

4、千金易得,一將難求:努力留住有價值的員工

“千金易得,一將難求”,優秀員工的跳槽時常困擾著公司領導。任何公司都避免不了競爭者的襲擊,高素質的員工總是會借工作機會找上門來。即使競爭對手或獵頭公司還沒打算挖你的牆角,但老板想憑借公平對待員工、獎勵出色表現、提供良好環境、創造升職機會等措施留住最有價值的員工,也始終是件艱苦的工作。

但是,當優秀員工遞上他的辭呈時,老板們不見得束手無策,但能把多少人留下來,決定於你對他們得到的工作機會做何反應,即你的反應速度有多快、勸人留下來是否有效。下麵的一組舉措也許可以幫助老板們修補殘局。

(1)即刻作出反應

如果公司十分想留住這位員工,那就沒有什麼事比立即對離職做出反應更重要了。老板應該馬上預訂的活動,任何延誤,例如“開完會我再和你談”之類的話,都會使辭職不可挽回。帶著緊迫感處理問題有兩個目的,首先,向員工表明他確實比日常工作更重要;其次,在員工下決心以前,給老板最大的嚐試機會去改變他的想法。

(2)保密消息

絕對封鎖辭職的消息對雙方都很重要。對員工來說,這為他改變主意繼續留在公司清除了一個主要障礙,這個障礙有可能使他在重新決定時猶豫不決。如果其他人毫不知情,他就不必麵對公開反悔的尷尬處境。而公司在消息公布以前,能有更大的回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