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案例
黃小姐是某院校中文係的畢業生,2008年6月畢業後,她應聘到某培訓公司上班,負責行政工作,月薪1800元。應聘時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再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試用期很快就過去了,黃小姐的工作能力也得到了公司領導的認可。但是,黃小姐卻遲遲不見公司負責人力資源的人員通知她簽訂勞動合同。又過了兩個月,著急的黃小姐找到人力資源部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時,黃小姐才被告知,公司是不會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公司根本就沒有勞動合同。發現自己被騙的黃小姐一氣之下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簽訂勞動合同須按時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培訓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與黃小姐簽訂勞動合同。案例中,培訓公司的做法無疑是違法的。對於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中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予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予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任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作出裁決,要求該培訓公司以每月二倍工資的標準向黃小姐支付賠償金3600元,並立即與包括黃小姐在內的所有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流程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但並未對勞動合同簽訂方式作任何規定。由於勞動合同簽訂是用人單位招聘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的關鍵環節,《勞動合同法》作了細化規定,用人單位應予以注意,加強管理:
1.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勞動合同應於何時簽訂,一般分為兩類:一類要求在用工之日前或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一類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必須立即訂立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時間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質是要求在用工之日起即簽訂勞動合同,但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有一個月寬限期。
2.勞動合同文本提供。勞動部認為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擬訂,也可以由勞動者擬訂。對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法》要求必須協商一致簽訂;在勞動合同生效後《勞動合同法》特別強調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勞動者一份,而這無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3.勞動合同生效條件。勞動合同一般經簽字蓋章後生效,對簽字蓋章的形式各地規定並不相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4.用工手續。《勞動法》並未對用工手續作任何規定,各地出於自身的管理需要,要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辦理一定的用工手續,常見的用工手續包括招工登記和勞動合同鑒證。《勞動合同法》則創設了一個新的用工手續,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招工名冊以備檢查。
5.人力資源管理中需要準備的文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者名冊、勞動合同文本領取簽收單、員工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