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集體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規定,集體合同是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麵協議。
二、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具備的條件
依法成立的獨立的具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非獨立法人企業如果與同級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麵授權委托,方可代表行政方與職工方進行協商。
已經建立勞動合同製度。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首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再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已經建立集體協商機製,具有較完善的集體協商辦法。包括:雙方代表的產生、變更方法和代表的權利義務;雙方協商的原則、內容和程序等。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應先申請建立工會組織或民主選舉一定數額的職工代表。
三、訂立集體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和程序
訂立集體勞動合同,與訂立個人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相同,即合法原則、協商原則、義務對等原則。訂立集體勞動合同應該遵循的程序是:
(1)集體協商;
(2)雙方簽字;
報送審查;
(4)公布。
所謂集體協商就是工會或職工代表同企業或事業組織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雙方簽字則是集體協商雙方就集體合同草案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過後,經雙方首席代表在集體合同文本上簽字,集體合同即成立;報送審查,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7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通過報送審查後,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的集體合同,雙方應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集體合同的訂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關係起到了確定的作用,其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確,其勞動糾紛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予以調整。對勞動市場的穩定有著積極的進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