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企業占用周末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或(1 / 1)

者開會是否應支付加班費

一、相關案例

常某,男,某銷售公司的一名員工。2008年9月起,公司為了進一步提高員工的銷售能力,進而提高公司的銷售業績和利潤空間,每個周末都對員工進行各種銷售技巧和其他工作技能方麵的培訓和內部溝通會議,加上銷售人員的日常工作本來就很辛苦,常某身心疲憊,漸漸地感到自己不能再堅持下去了。於是,他和幾個同事找到有關領導,要求公司停止對他們進行周末的培訓,並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公司領導認為,公司免費為員工作培訓,提高員工的工作技能和知識,員工不但不感激反而要求停止培訓,並支付加班費,實在毫無道理,自然不肯答應常某他們的要求,並說常某他們如果不願意,就馬上收拾東西“走人”。常某等人見此情形,隻好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維護他們的個人權益。

二、周末或休息時間培訓、開會需付加班費

占用下班後的休息時間和周末對員工進行培訓是目下很多企業都在做的一件事,有的企業會將此作為加班而付給員工相應的加班費,而大部分的企業則抱著上述案例中公司的想法“公司免費為員工作培訓,提高員工的工作技能和知識,員工不但不感激反而要求停止培訓,並支付加班費,實在毫無道理。”那麼企業的這種做法是否應該當做加班,並付給員工相應的加班費呢?

要正確識別何為加班就要從加班的定義上來說。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平時說的加班,其實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所謂加班,是指職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從事工作。加點是職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工作。

也就是說,總結識別加班加點的要點有如下三點:加班是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的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誌;在標準工作日之外。

在上述案例中,周末進行的培訓是用人單位為提高銷售業績,提高利潤空間,而要求員工參加的,並且是在標準的工作日之外進行,因此,該用人單位的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都是屬於加班的項目,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單位給予加班工資。

需要注意的,單位在雙休日舉辦員工問題活動等隻要該活動是單位舉辦的,單位要求參加的,都應該算作加班。

在什麼特殊情況下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可不受限製《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當然,某些特殊情況,可以不受限製。勞動部製定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製: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