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五四”青年節上班有加班費嗎(1 / 1)

一、相關案例

2008年9月,從某校中文專業畢業的22歲的周小姐經過應聘進入一家貿易公司擔任辦公室文員,並與公司簽訂有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5月4日,周小姐心情不錯,因為這天是“五四”青年節,按照相關規定這天會有半天的法定假日,她打算趁機和同學們小聚一下。誰知一直到下午,周小姐也沒有收到任何放假的通知。她原以為是因為單位最近業務比較忙,所以就沒有放假,算作加班費了。可是到月底領工資時,周小姐才發現,工資裏根本就沒有任何加班費。於是,周小姐拿著工資單找到公司領導,要求補給自己半天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誰知,領導說,公司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裏沒有“五四”青年節,所以當然也就沒有什麼加班費了。

二、法定節假日上班需付給員工相應的加班費

上述案例中,公司領導的說法是錯誤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2007年12月14日起實施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規定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的人為青年);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15歲至34歲的青年在5月4日當天享受半天的法定假日。案例中的公司因為沒有在5月4日當天給員工放假半天,應該在月底的工資中付給周小姐等青年員工三倍的工資。另外,該公司的規定也是不合法的,應該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