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勃·特裏克認為,董事會的工作可以分為兩個方麵:第一,在決策作用上,董事會為公司的將來製定戰略和政策,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為公司的經營管理作貢獻;第二,在監督執行的作用方麵,董事會監督公司管理層,確保公司的經營與先前製定的政策、程序、計劃相一致,達到所要求的經營標準,表明其在公司管理活動中的管理責任。事實上,多數董事發揮的不隻一種作用,而且他們的作用隨著時間和董事會的事務不同而改變。
從很大程度上來說,董事的主要責任是對公司成員——股東而言的。在幾乎所有的公司法體係裏,行為正直、勤奮、有技能和關心公司事務是對董事職責的兩個基本認識。董事的基本職責是為一切股東忠實地履行義務,對於和股東利益相關的事情,為其平等提供充足的、準確的信息,在處理公司事務時不能計較個人得失,絕對不能從公司生意中暗中獲利,如有可能,則必須向董事會聲明。董事以其擁有的特權獲取一些敏感價格的信息,以此為基礎在同一家董事本人持有股票的公司進行內部交易,這明顯是不合適的,是一種犯罪行為。董事會必須真誠地為全體股東利益做出決策。根據法律規定,董事進一步承擔的責任是關心公司事務,勤奮地為公司工作,擁有一定的工作技巧。具有專業資曆的董事被人們認為是其所在領域的專家。在現在的公司裏,董事會是全麵決策的實體,董事們承擔著公司所有行為的最終責任。現在,在世界範圍內對董事職業標準的要求高於幾年前,而且還在不斷提高。法院也在不斷做著充分準備,以便在董事被指控有欺詐行為,或玩忽職守,或侵犯小股東利益時采取行動。然而,假如董事們是為公司利益做出商業判斷,即使後來證明該判斷及決策是錯誤的,法院也會判他們無罪。
二、其他類型公司的董事
盡管上麵討論了很多問題,但都隻是針對股票上市公司的董事們,至於其他類型的公司,鮑勃·特裏克也講述了五種:
1子公司和聯營公司
在此實體中,一家大公司掌握著實體的股權,它掌握的股權雖不能完全控製實體,但能在實體的事務中起主動作用。這時,此實體中的董事將發現自己處於一個特殊的地位,即他需要平衡集團公司和他作為董事長的子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問題。
2戰略聯盟
近年來十分普通的戰略聯盟反映了對產品采購、生產、更新、銷售或融資的需要。董事們創造了戰略聯盟,同時也麵臨著利益平衡問題。
3家族公司
公司的所有權掌握在公司創立者或家族成員和少數幾個忠實的雇員手中,法人管理權為創建公司的經理所有。內部董事與創立者關係密切,被邀加入董事會的外部董事為董事會提供知識、技能和經驗。但問題緊接著便出現了,特別是在遺產繼承上的問題,先前一些持股的家族成員仍是公司管理人員,而另一些卻不是公司管理人員,這樣免不了家族成員內部的爭鬥。
4合作公司和私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