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什麼是分權製衡理論?(1 / 1)

分權製衡理論最早是由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提出,由美國的漢密爾頓等人發展起來的一種政治學說,是資產階級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西方國家公司法學家視公司如國家,他們認為除公司不是主權國家而唯一有資格限製外,公司與國家無其他差別。因此,公司必須服從一些支配政府機構本身的法律原則。美國學者阿道夫·貝利在《公司製度的現代職能》中指出:“大公司是不靜止的政治製度的一個別種,就公司內部製衡機製的建立和完善而言,必須遵循以權力製約權力之理念,使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得以科學地劃分並平衡、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正是這一理論,為出資人對企業進行監管的模式提供了一個大體的界限———監管要保證企業運轉的效率,要平衡地分配各種權力。監督權力過小,容易造成內部人控製,產生代理人道德風險;監督權力過大,則可能窒息決策和執行的效率,抑製企業發展。形成規範有效的公司治理的關鍵是在各種權力和利益之間尋找最佳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