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大)會的職權有哪些?(1 / 1)

《公司法》第100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⑧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瑏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麵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