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1 / 1)

《公司法》第109條第4款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④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⑤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⑥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⑦製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⑩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瑏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