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1 / 1)

《公司法》第54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⑥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55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119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