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由《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加以規定)。其中,第54條前三項規定的職權為: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16章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1 / 1)
《公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由《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加以規定)。其中,第54條前三項規定的職權為: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