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2000年3月發布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3號)的規定,由國務院向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國務院派出的監事會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稱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2003年5月,國務院發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該條例第13條第三項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該條例第34條具體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範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派出主體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即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