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稽察特派員製度,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向企業行使監督權。1998年7月國務院總理朱基簽發《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國務院令第246號),明確國務院稽察特派員的職責為監督重點大型國有企業的資產運行和盈虧狀況,檢查和評價這些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經營行為和經營業績,並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1999年9月,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繼續試行稽察特派員製度,同時要積極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規範監事會製度,過渡到從體製上、機製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不受侵犯。1999年12月《公司法》進行了修訂,其中對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做出規定,以法律形式進一步確立了國有企業監事會的地位。2000年3月國務院發布《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組織、職責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