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推進軍工企業股份製改造的指導意見》(科工法[2007]546號)的有關要求,分類推進軍工企業股份製改造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軍工企業關係國家安全,必須嚴格界定股份製改造的範圍和程度,科學區分企業類型,統籌規劃,選擇試點,精心組織,分步實施。
②對從事戰略武器裝備生產、關係國家戰略安全和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少數核心重點保軍企業,應繼續保持國有獨資,在禁止其核心保軍資產和技術進入股份製企業的前提下,允許對其通用設備設施和輔業資產進行重組改製。
③對從事關鍵武器裝備總體設計、總裝集成以及關鍵分係統、特殊配套件生產的重點保軍企業在保持國家絕對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實施股份製改造。鼓勵境內資本(指內資資本)參與企業股份製改造,允許企業在行業內部或跨行業實施以市場為主導的重組、聯合或者兼並,允許企業非核心資產在改製過程中租賃、轉讓或拍賣。
④除上述兩類企業外,對從事重要武器裝備生產的其他重點保軍企業,根據承製武器裝備的重要程度,可實行國有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的股份製改造,鼓勵引入境內資本和有條件地允許外資參與企業股份製改造,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⑤鼓勵和支持以民為主,從事軍民兩用產品、一般武器裝備及配套產品生產的軍工企業引入各類社會資本實施股份製改造,具備條件的軍工企業可以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融資。
⑥國有獨資的軍工企業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會製度,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鼓勵軍工集團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經批準允許其主營業務資產整體重組改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