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的要求,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允許協議轉讓的範圍包括:
①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受讓方的受讓行為不得違反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麵的限製性或禁止性規定,且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方麵具有明顯優勢。標的企業屬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後,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
②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