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融資融券的業務活動。隨著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完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製指引》已經頒布,使我國資本市場證券信用交易開始走上了舞台。
(一)證券信用交易的現實意義
魏旭陽等認為,我國資本市場實行證券信用交易具有特殊意義,有利於證券公司提高競爭力,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發展,有利於根除資本市場的透支頑症,有利於資本市場信用製度的重建,有利於釋放資本市場的風險,有利於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麵推開。我國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總量多、總市值大,使資本市場抵抗風險的能力增強,在很大程度上抑製了證券信用交易的負麵效應,為證券信用交易的開展提供了現實的物質條件。券商和廣大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認識不斷加強,樹立了明確的風險意識和正確的投資觀念,政府的監管權能得到強化,監管能力得到提升,為我國推行證券信用交易提供了積極的市場環境。我國資本市場實行證券信用交易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其推出已經是大勢所趨。
(二)證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選擇
陳紅認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處於新興加轉軌階段,市場運行機製不健全,法律監管體係不完善,市場參與主體不成熟,風險控製能力較低,很難準確把握在市場中的合理定位,資本市場的係統性風險較大,信用機製尚未真正建立。在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中,通過製定嚴格的法律約束,鼓勵各種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雖然在我國資本市場實施的時機不成熟,但是該模式仍然是全球證券信用交易的發展趨勢,為推動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在以日本為代表的集中信用模式中,證券金融公司是整個融資融券市場的核心,雖然國情有相似之處,但是在目前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條件下,對證券金融公司的性質難以明確定位,由此引發的高度壟斷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適合在我國資本市場實施。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十分複雜和獨特,簡單模仿國外模式行不通,應該吸取各種模式的優點,根據國內市場的實際情況,在製度設計上進行本土化創新,創建出一種全新的、具有前瞻性的證券信用交易模式。目前我國應該選擇以集中信用模式作為證券信用交易的過渡模式,以積極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製度建設的基礎,遵循先規範後發展、先試點後推廣的原則,逐步提高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水平,在適當的成熟階段,適時轉為高度市場化的分散信用模式,切實發揮證券信用交易的功能。
(三)證券信用交易的製度規範
陳紅認為,由於證券公司的資信狀況和管理水平各不相同,應該建立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許可製度,隻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證券交易所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才能被授予證券信用交易資格;由於股票會因過度融資融券而導致風險增加,應該建立完善的信用額度管理製度,對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委托保證金率的變更、保證金中現金比率的變更、代用證券擔保率的變更等進行嚴格監管;由於客戶信用決定著信用交易協議的履約能力,應該建立完善的客戶信用風險控製製度,對客戶賬戶真實性、合法性、曆史資信狀況等進行考察,建立客戶信用評級體係,根據客戶信用程度,對客戶進行相應的授信或者不授信。
胡英來等認為,由於我國規定券商隻能用自有資金和自營證券進行融資融券,則風險隻能由券商自擔,而國外證券信用交易可以通過轉融通機製,將券商的抵押資產變成更具有流動性的資金,從而優化券商的資產結構。證券信用交易製度建立後,應該逐步建立轉融通機製,擴寬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渠道,分散券商的風險,做好證券的托管工作,製定合理的抵押比率,提高對抵押資產定價的能力。目前我國可以把轉融通範圍限定在券商和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之間,以後逐步擴展到券商和商業銀行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