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公共組織(1 / 1)

(一)非營利組織(NGO)

1.NGO的存在基礎

王利平等指出,非正式組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之間無意識地協調行為的體係,是包含有多種心理因素的係統,尚未上升為形式化、製度化、結構化的組織規範,它是組織中潛在的並在組織運轉實踐中有自身作用的規範和作用機製。非正式組織在兩個層次上存在:其一是作為一般組織形成的基礎;其二是在組織中相對於正式組織的存在。正式組織不能或未能包容的部分,就是組織中的第二層次——非正式組織存在的基礎。非正式組織在組織中產生、存在和發展有其客觀必然性。

2.NGO的作用

王利平等認為,非正式組織既能發揮積極作用,也能產生破壞性作用。前者主要表現為:非正式組織奠定組織形成的基礎;是正式的組織管理過程的必要補充;賦予組織以活力;對組織文化的形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當正式組織偏離其依托的基礎,偏離其基本生存條件時,或者超過合理的限度之後,非正式組織就會起破壞性作用。 張帆指出,由於勞動力市場具有比其他市場更為複雜的特性,市場、政府與NGO這三種基本的資源配置方式在單獨作用時更容易出現失靈問題。市場、政府與NGO三方合作的資源配置方式是一種相對有效的機製。根據資金的來源和運作方式,三方合作可以分為政府主導型、市場(企業)主導型和非營利組織主導型。這三種合作方式有各自相對適合的領域:市場主導型方式適於解決效率比較重要的領域,如大批量的再就業培訓項目;政府主導型方式適合解決質量非常重要的領域,如勞動爭議、勞動保障、分配公平底限等問題;而非營利組織主導型方式適合解決評價比較重要的領域,比如局部分配公平(不含公平底限)、問題青年的教育和就業等。唐興霖等認為,民間組織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中能夠發揮作用則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國無論是在社會領域、經濟領域,還是在政治領域,民間組織都能夠發揮作用。在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中,民間組織並非主要組織形式,因此隻是彌補政府與市場的不足,發揮輔助作用。而以民間組織為主要組織形式的社會領域才是其發揮主導作用的領域。在社會領域,其可以發揮的作用有:提供公共服務,滿足多元化需求;社會溝通作用;倡導、宣傳價值追求,培育誌願精神;具體公益項目執行;參與社區建設,滿足公民自我管理的需求;從事慈善事業和弱勢群體援助,促進社會公平;增加社會資本。

3.NGO存在的問題

中國非營利組織作為第三部門的主體力量在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發展,然而“資財困境”成為絕大多數非營利組織共同的發展瓶頸。張雁翎等認為,建立完善的財務信息披露機製,塑造社會公信力,進而吸引資財提供者做出捐助的決策將是非營利組織存在和發展的核心,更是解決其籌資瓶頸、使其走出財務困境的關鍵。唐興霖等認為,我國民間組織的權利保障工作還存在不少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這主要表現在:第一,一些政府部門保障民間組織權利的意識還比較淡薄;第二,除了在民政部門合法登記注冊的民間組織以外,還有大量的民間組織無法按照要求登記注冊;第三,相關法律重程序、輕實體;第四,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第五,一些民間組織的行政化色彩濃厚;第六,限製競爭的政策;第七,運作規範的民間組織和運作不規範的民間組織並存。

4.對非正式組織的管理和控製

胡宇辰等指出,不同的非正式組織表現出不同的特征、作用和發展傾向。其形成的原因、條件及其組織目標、作用方式和性質都不一樣,所以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非正式組織采取不同的協調辦法。唐興霖等認為,保障民間組織權利的根本方法應該是在合理界定黨、國家、市場和民間組織各自地位、權利的基礎上,構築和諧的黨、國家、市場和民間組織共生關係。

(二)行業組織

王玉珍指出,同一行業內的企業具有相同行業特質性資源,行業特質性資源可以給行為主體帶來行業租金;因此,行業利益受到損害的背後往往就是行業特質性資源所帶來的行業租金消散。當行業租金受到消散威脅而現有的製度結構又無法有效約束行為主體的行為時,市場就會內生地形成一種對組織的治理需求和相應的治理機製,行業協會正是滿足這種行業治理需求的組織。在行業自律機製、準公共產品機製、俱樂部產品機製、集體行動機製和第三方實施機製的支持下,行業協會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行業自律和行業提升;其中行業自律功能主要體現為對行業租金消散的製止,行業提升功能主要體現為使行業租金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