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選擇理論對經濟學和政治學的貢獻在於把經濟人假定和經濟學的成本收益計算引入政治決策分析當中。在集體決策形成過程中,人們需要計算和權衡兩類成本,即達成全體一致所需要的決策成本,以及在少於全體一致規則下個人所麵臨的成本。恰如眾多公共選擇學派經濟學家所證明的那樣,隨著人數的增加,達成全體一致的決策成本將會大大增加,而多數民主往往導致少數承受多數“暴政”。普通公共選擇學派的研究文獻已經不計其數,其中針對西方官僚結構內部改革的建議較多,而對西方政治的較高層次的改革建議較少。前者要求在對較低級次的規則作出調整和選擇,後者則針對較高級次的規則乃至元規則。官僚結構內部的改革並非無關緊要,比如西方民主體製下,集體決策中的議程控製往往能決定決策結果。這種分析結果的意蘊令人汗顏。但是,許多根本性的問題需要對較高級次的規則乃至元規則作出調整和選擇。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年的著作《同意的計算》實際上把重心放到了憲政經濟學上——可以說,這是一種更高層麵的公共選擇理論。該論著“也許可以被解釋成對多數主義和多數裁定規則展開的智力上的攻擊”,其規範性結論為限製公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該論著關注個人(而非作為整體單位的集體)在集體決策中對不同規則的選擇以及不同決策規則對參與集體決策的行為主體可能產生的影響。它運用方法論個人主義分析法,個人,而不是“集體”被看作是做出集體決策的真正單位。與布坎南後來更為係統的憲政經濟學論述相比,上述憲政經濟學分析隻是初步但卻是必要的階段。布坎南本人後期的學術著作主要致力於發展憲政經濟學。在1986年接受諾貝爾經濟學獎時,布坎南采用的演講題目就是“The Constitution of Economic Policy”,即《經濟政策的憲法》。與其對公共選擇理論的巨大貢獻相比,布坎南更願意突顯其對憲政經濟學的研究成果。
《征稅權》一書表達了對政府征稅權的重視。誠如美國麥克科洛克訴馬裏蘭州案中馬歇爾首席法官所言,“征稅的權力事關毀滅的權力”。在前言裏,布倫南和布坎南道出了撰寫該書的初衷:研究從憲法層麵如何對政府的征稅權加以限製。稅收學是較為難懂的學問,無怪乎我國的許多政治學家幾乎對之避而不談。稅製越是複雜,內部人控製就越是嚴重,外部人就越是難以掌握發言依據。事實上,稅製很容易對私人產權造成侵犯。孔子曾經悲歎“苛政猛於虎也”(《禮記·檀弓下》)。而根據洛克的理論,生命權、人身權以及財產權同屬人所擁有的“自然權利”。事實上,隻有做到“沒有代表就沒有征稅權”(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稅製對私人產權的侵犯才有希望最小化。
廣義的稅收包括政府所征收的稅、基金、費或者集資款和攤派款。更廣義的稅收甚至可以包括負債(因為負債最終仍然需要未來的稅收來償還)、“通貨膨脹稅”以及對私產的簡單充公。在我國許多地方,廣義稅收負擔仍然很重。許多預算外收入的實際征收標準高於政府法規文件裏的核定標準,許多則是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得到本轄區人民的同意。由此看來,對稅製的研究本來是政治學家的當然要務。不過,從知識論角度看,對政治學家提出這一要求有些過分,這本身就形同哈耶克在1974年接受諾貝爾經濟學獎發表演講時的題目“The Pretence of Knowledge”,即“知識的僭妄”。而且我國的多數經濟學家缺乏對稅製的研究,也沒有做好分內的事。少數稅製研究的行家裏手也很少關注稅權約束的本質意義。更有甚者,情況往往是,如果不成為“內部人”,就成不了行家裏手。可見,自利的經濟人假設不僅適用於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分析,也適用於學術市場分析。這樣做並不是否認存在利他動機,而是規則的製定要求對任何個人和機構作出自利假設甚至魔鬼假設,而不是利他假設甚至聖徒假設。如果人人皆為聖徒,規則何足道哉?
《征稅權》雖然聚焦於政府行為的財政約束,但也附帶分析了選舉約束、普遍法治,乃至開放經濟條件下轄區間政府競爭的重要性。對於轄區間政府競爭,我們在此作進一步的強調。《征稅權》的作者認為,“政府間為財政資源展開的競爭以及人們為追求‘財政收益’而進行的跨轄區遷移,能夠部分甚至是全部取代對征稅權的明確的財政約束”。最經典的轄區間政府競爭模型當屬蒂伯特(Tiebout)的“以足投票”(voting with one's feet)模型。其中“以足投票”指的是通過遷移即退出轄區追求符合自己偏好的“稅收負擔和公共產品水平”組合。布坎南的政府間競爭思想無疑得益於蒂伯特模型。一些學者的研究進一步指出,競爭壓力和存在遷移威脅本身就能對(地方)政府行為產生有效約束。國際上對政府競爭以及與之相關的製度競爭(institutional competition)的研究日增。布雷頓提出了一個“競爭性政府”(competitive governments)分析範式,指出在西方國家,政府之間、政府內部、政府內外均存在競爭。而何夢筆則最早把該範式引入對中國和俄羅斯兩個大國的製度分析。至於製度競爭,是指行為主體在製度層麵展開的競爭。哈耶克認為競爭是一種發現程序,即發現分散在特定地點和時間的分散知識或局部知識的程序。一些學者把這一觀點引入了針對中國地方政府的製度分析。按此,製度競爭是發現更適宜製度的程序。對於財政競爭,即財政層麵的政府競爭,作為公共選擇學派領軍人物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布坎南和作為財政學大師的馬斯格雷夫曾經有過一次正式交鋒。1998年,兩人在德國慕尼黑大學進行了一場為期一周的辯論。在辯論中,布坎南讚成財政競爭(以及競爭性聯邦製);馬斯格雷夫則認為,過度的財政競爭會侵蝕稅基,帶來效率上的損失。國內外的一些研究表明,無論是市場競爭,還是財政競爭抑或其他類型的政府競爭,均需要一個公平的競爭秩序。應在這樣一種競爭秩序下尋求獲得製度收益。
區分對不同規則的選擇和既定規則下的選擇,是布坎南眾多著作中一以貫之的立憲思想。在《規則的理由》一書中,布倫南和布坎南基於這一區分,采取了契約主義—憲政主義的立場或範式,闡明了規則取向的理由。這一立場或範式必然體現為非結果至上論和非本體論:不存在“評價”最終狀態的手段,因為沒有“評價”最終狀態的外部標準或尺度。最終狀態隻能在其產生過程中加以評價。
《規則的理由》一書秉承了《征稅權》中的經濟人假設,把它納入政治過程分析。較之於《征稅權》,《規則的理由》進一步明確區分了“個人的私人選擇”和“個人的公共選擇”,其思想根源在於兩者堅信,隻有個人才是作出公共選擇的決策單位。
有關正義,布倫南和布坎南提出了“規則下的公正”和“規則之間的公正”的概念。“規則下的公正”是指,與現有規則相抵觸的行為,就可以被算作為對社會舞台上其他參與者的不公正,因為其他人已經形成了正當合理的預期:所有人都會按規則行事。而這種預期本身有其正當性。“規則之間的公正”涉及應該對不同規則如何作出選擇的問題。布倫南和布坎南的觀點是,關於規則應當是什麼的決策,隻能根據適用於從不同規則間作出選擇的更抽象的規則(即元規則)作出。由此得出結論,隻要行為不違反公正規則(即在獲得同意的元規則之下形成的規則),就可以說它是公正行為。就此而言,元規則間的公正是一個元元規則下的公正問題。在此,布倫南和布坎南區分了兩種“公正”規則:其一為從獲得同意的規則製定程序中產生的規則;其二為獲得同意的規則。他們認為,公正行為可以包括那些遵守獲得同意的規則的行為,也包括公正的規則所界定的行為。
至於憲法規則,布倫南和布坎南沿襲了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年著作《同意的計算》中的觀點。後者認為,憲法規則應該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這要求人們“應當”嚐試站在羅爾斯“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後,嚴肅思考和討論社會政治秩序的基本規則。不過,布倫南和布坎南的推理與羅爾斯的推理有所不同。羅爾斯認為,規則必須是所有參與社會合作的成員一致同意的,而且必須是在排除所有背景條件之影響的情況下所取得的共識。以“無知之幕”為特征的原初狀態正是為了以理論的方式擬製社會成員如何達成這種共識。在原初狀態下,立約者在決定什麼原則作為規範社會基本結構的依據時,完全不知道自己特殊的身份、社會地位、智力、體力、所得、財富、心理傾向,甚至於也不知道自己特有的價值理想,立約者選擇的惟一依據是一般共同的知識。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物質、智力或信息的優勢通過特定的社會建製安排為自己撈好處,又必須防範他人對自身的可能侵害。與羅爾斯的推理不同,布倫南和布坎南隻要求立約者至少在限定的條件下讓他們受選擇背景所迫而采取一種等於是處在無知之幕下的立場,即一種“局部無知之幕”(partial veil of ignorance)或者“不確定性之幕”(veil of uncertainty)的立場。由於立約者自身處境具有內在不確定性,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必須采納羅爾斯描述的公平(fairness)律令的標準。布倫南和布坎南在《征收權》和《規則的理由》中並沒有展開評述其對羅爾斯的公平律令或者“正義原則”的看法,似乎認同羅爾斯第二正義原則中的差別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或者最大最小(maximin)原則。至少後來的發展表明,布坎南對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是有異議的。布坎南1998年在德國慕尼黑的辯論會上,承認自己屬於羅爾斯的思想體係,認為至少羅爾斯試圖解決人們如何認識公平的問題而不是試圖灌輸和聲稱“我認為公平是什麼”或者“其他人認為公平是什麼”的研究思路是正確的,認定羅爾斯作為公平的程序正義在目標上是正確的——可以通過正義程序的結果定義正義。但是布坎南指出:羅爾斯不該推導出一個具體的結果。程序並非必然產生差別原則;差別原則作為一種公平的程序的可能結果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其他結果也可能產生:“人們心目中的公平是什麼”在一定程度上是經驗問題。同年,布坎南在接受汪丁丁教授采訪時認為,最好的處理辦法是將他的“差異原則”當做一種特殊的可能結果(即與其他各種可能性並列,而不是被當做從正義程序推導出來的普遍原則)。行文至此,我想就布坎南有關一致同意和多數裁定規則思想的變化發展理路作一重要提示。布坎南深受瑞典財政學家維克塞爾(Wicksell)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