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我們將厘清國內外學者從聯邦製角度對中國財政體製的定性分析。這裏我們將首先具體分析現有文獻中對我國財政體製的“市場維護型聯邦製”、“中國式的聯邦製”、“財政聯邦製”和“事實上的財政聯邦製”定位,然後以財政聯邦製原則作為標杆,將我國的財政體製與之加以對照。最後,我們將對其作扼要的未來展望,探討財政聯邦製是否可以用作為轄製政府之間財政關係的適當的規則框架。
一“市場維護型聯邦製”
溫格斯特等提出了維護市場型聯邦製的五大條件,認為我國屬於市場維護型聯邦製。根據金和輝等人的研究,市場維護型聯邦製理論的要義是,它可以給政府官員提供更好的促進市場發展和經濟繁榮的激勵。通過把權力下放給地方,聯邦製可以對中央政府的幹預施加限製。有兩種重要的機製可以使得地方政府的利益與經濟繁榮取得一致。首先,管轄權域之間的競爭意味著推行重度幹預主義的地方政府可能流失可貴的生產要素,而推行輕度幹預主義的轄區可能獲得可貴的生產要素。其次,地方收入和支出之間的強掛鉤關係可能對鞏固一個繁榮的地方經濟產生強大的財政激勵。金等人認為,在轉型國家,轉型初期的政府往往屬於掠奪型政府,自身構成經濟發展的障礙。他們建議用聯邦製來限製這些國家政府的幹預主義傾向。鑒於並不是任何形式的分權都能做到這一點,金和輝等認為聯邦製需要得到某種方式的結構化,以確保地方政府享有其權能和存在適當的激勵。
溫格斯特等指出實現“維護市場型聯邦製”的五大條件是:(1)存在一個由若幹級次政府組成的等級秩序,這些政府的權威有著明確的劃分(delineated scope of authority);
(2)中央政府級次以下政府的自主權(subnational autonomy):中央政府級次以下政府擁有管轄地方經濟的主要權能;
(3)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中央級次政府有權管轄共同市場;
(4)預算硬約束(hard budget constraints):所有政府,尤其是中央級次以下政府,均麵對預算硬約束;
(5)製度化的權能(institutionalized authority):政府權能的配置是製度化的。
根據金等人的觀點,轉型期的我國政府缺乏常規性的規則約束,比如法治、民主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內部縱向分權(我國的“聯邦製”)可對政府行為施加可信的限製。
金和輝等認為,1979年以來,一些根本性的變化改變了我國的地方政府。這也是我國的市場維護型聯邦製的出現背景。這些變化包括:第一,較低級次政府對轄區內經濟事務獲得了主要的負責權;第二,產品和生產要素開始在區位之間流動,地方政府開始展開地區之間的競爭(inter-regional competition);第三,由於地方政府的支出與其創造的收入緊密掛鉤,地方政府麵臨著強烈的實現地方經濟繁榮的財政激勵。
按照金等人的論述,維護市場型聯邦製可以促進和支持市場的發展,其理由為:(1)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分散知識的優勢;
(2)地方官員和中央官員之間存在特征差別:曾經在中央工作的地方官員和土生土長的地方官員的差別之一為後者擁有更多的地方知識和地方社會網絡資源;差別之二為中央和地方官員的目標不一致,即中央官員比地方官員更強調全局穩定和意識形態目標。
(3)分權導致管轄權域之間的競爭,競爭帶來效率。
金等人提出了以下三大假說:
(1)分權程度越大,非國有部門增長越快,地方國有企業改革力度越大;
(2)地方政府邊際留成份額越大,非國有部門增長越快,國有企業改革力度越大;
(3)黨對人事任命的控製有助於宏觀經濟穩定。
在此基礎上,金等人用模型和數據檢證了三個假說。這三大假說據此均告成立。值得一提的是,黨對人事任命的控製無助於地方經濟發展,但是有助於宏觀經濟穩定。
金等人還提及了市場扭曲型或者市場妨礙型聯邦製(market-distorting or market-hampering federalism),比如俄羅斯的情況。俄羅斯的財政分權製度不能為地方政府提供足夠的財政激勵,由此地方政府更多依賴轉移支付,從而滿足不了市場維護型聯邦製的預算硬約束條件。
金等人把市場維護型聯邦製看作為“財政聯邦製理論的擴展”,放棄了傳統財政聯邦製理論中的“仁慈型政府假設”,其原因之一在於“市場維護型聯邦製”理論強調財政激勵機製對政府行為的影響。金等人認為市場維護型聯邦製與財政聯邦製的區別之一在於兩個理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財政轉移支付的作用方麵觀點不同:傳統的財政聯邦製通常不認為區域和地方級政府的自籌資金(self-finance,即要求地方政府依賴自己的稅收收入來為其自身支出提供資金)是可欲的,因為分散征收收入可能產生配置扭曲,這種方法經常被用來說明有理由從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一定規模轉移支付以解決縱向不平衡問題。市場維護型聯邦製強調把地方政府的收入征收與其支出掛鉤。
實際上,市場維護型聯邦製不僅僅是指傳統“財政聯邦製理論的擴展”。正如上文所述,它與其說是傳統“財政聯邦製的擴展”,毋寧說是一種“市場維護型的經濟與財政聯邦製”。
比較俄羅斯和中國的“聯邦製”經驗,同樣是“聯邦製”,由於分權製度安排上的差異,可能是“市場促進型的”,也可能是“市場妨礙型”的或者“市場扭曲型”的。中國屬於前者,俄羅斯屬於後者。根據朱拉夫斯卡亞的觀點,俄羅斯區域級次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共享稅分稅辦法沒有對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增加稅基的財政激勵。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增量幾乎全部被區域級次政府抽取。
實際上,除了經濟分權、行政分權和財政分權因素之外,我國經濟改革的成功還有賴於我國具有一個分散布局的產業經濟結構。它是我國改革之前三線建設的無意結果。這種分散布局有利於改革開放後轄區之間展開競爭。由於曆史原因,俄羅斯經濟結構比較集中,而有效的轄區競爭應該是各方具有一定的可比基礎。根據張維迎的研究,轄區之間的競爭也推進了我國地方公有企業的民營化。有關中國的“市場維護型聯邦製”的分析忽視了我國經濟改革的成功還有賴於我國具有一個分散布局的產業經濟結構。更為重要的是,“市場維護型聯邦製”視角雖然非常重要,但指稱我國體製為“聯邦製”,仍然有失於過分“西化”我國的體製:因為我國的經濟與財政體製的分權是集中權力前提下的分權,不符合完美型財政聯邦製原則中的輔助性原則,而且這種分權的出發點既不體現權力來自於公民授權的理念和要求,也不體現創建聯邦製國家所推崇的維護公民基本自由與權利的理念和要求,因而不符合維護個人基本自由與權利原則。進一步觀察,我國的總體體製既不是事實上的聯邦製(鑒於集中權力前提下的分權安排),也不是正式的聯邦製形式。
二 中國式的聯邦製
蒙特諾拉等認為,我國的當前的“新政治體製”屬於“中國式的聯邦製”。從這一定性出發,這似乎主要涉及政治聯邦製的考量範圍。從其具體論證來看,涉及對政治、經濟和財政聯邦製視角的分析。故在此一提。
蒙特諾拉等認為,中國的分權不同於西方聯邦製國家:首先,西方聯邦製國家的聯邦製事實上總是植根於一種明確的保護個人權利的製度;第二,西方的聯邦製典型地有著雄厚的憲政基礎;第三,西方的聯邦製總是與政治自由、代表製以及民主化有關。而這些因素在中國均不存在。對於蒙特諾拉等人來說,中國的分權以及其他改革的結果導致各級政府行為的某種程度的持續性和不可逆性。這樣,盡管缺乏常規的規則約束,即缺乏法治、民主、個人權利,中國各級政府之間存在有效的分權和製衡。這就是“中國式的聯邦製”。
蒙特諾拉等仍然是從市場維護型聯邦製五大條件角度去分析為什麼中國的體製屬於“中國式的聯邦製”。所涉及的論述內容包括:(1)行政分權和經濟分權;(2)財政激勵:財政包幹製;(3)共同市場條件;(4)硬預算約束情況;(5)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情況等等。
蒙特諾拉等認為,中國的分權改革和其他改革對中央政府的自由裁量施加了可觀的限製。這些改革導致如下變化:(1)區域性經濟權力中心崛起,比如廣東省的情況。(2)地方政府擁有相當獨立的財源、權能和政治支持,而且能夠獲得和控製地方信息和資源。(3)中央領導人個人權威在衰減,地方政府權威在增強,許多地方官員對本地表示忠誠,而不是對中央。(4)市場經濟在擴張,中央政府監控地方經濟行為的能力在弱化。(5)中央政府任何緊縮經濟的企圖都會損害其財力。這些因素賦予這些改革某種程度的持久性和不可逆性。
此外,蒙特諾拉等認為,中國的分權作為“中國式的聯邦製”也使得管轄區域之間出現競爭(competition among jurisdiction),這些競爭涉及生產要素、資源、外國投資等等方麵,包含了許多試驗、學習和模仿。這些競爭也對地方政府的行為產生製約影響。
“中國式的聯邦製”提法也沒有述及毛澤東時代留下的分散區域布局的作用,但是已經述及了中國缺失個人自由重要因素,而維護個人自由是建立真正聯邦製的最本原的要求和動因,是真正聯邦製的構成性原則。也許正因為我國缺失維護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常規的規則約束”,而且這種體製是權力集中前提下的分權體製(典型的是“下管一級”的做法),才被蒙特諾拉等稱為“中國式的聯邦製”,但無疑與聯邦製有著明顯的差異。
三 財政聯邦製
一直以來時而有文獻指稱中國的財政體製為“財政聯邦製”。錢穎一認為我國1994年的稅製改革屬於用“正式的財政聯邦製”替代財政包幹製這種過渡安排。陳抗也把我國的財政體製定位為財政聯邦製。但是這部分文獻對中國的“財政聯邦製”特征本身缺乏詳加描述。這裏,我們隻分析陳抗有關“財政聯邦製”下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互動模型。
在陳抗的模型中,有兩個行為主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有兩個選擇:在與地方政府劃分財政資源時選取低分成或者高分成。地方政府也有兩個選擇:伸出扶助之手或者掠奪之手。不同的行為選擇得到不同的利益結果,這兩個行為主體進行一個完全信息的博弈。這個博弈的結果是:80年代財政包幹時,中央政府“分權讓利”,選取中央政府低分成,地方政府擁有自身利益,可以從地方經濟的繁榮中得到好處,因此伸出了扶助之手。但是,中央政府低分成和地方政府伸出扶助之手並不是一個納什均衡。到了90年代,中央政府以分稅製代替了包幹製,博弈就進入了中央政府高分成、地方政府伸出扶助之手的短暫過渡狀態。最後,由於地方政府無法享受經濟繁榮的大部分果實,不再具有涵蓋利益,因此選擇使用掠奪之手,博弈最終跨過臨界點,進入了中央政府獲得高分成、地方政府伸出掠奪之手的納什均衡。陳抗進一步以實證分析來檢驗上述理論。他用預算內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度量扶助之手,用預算外收入和體製外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度量掠奪之手。他發現,估計出的扶助之手指數自從1994年起有了明顯的下降趨勢。全國水平的扶助之手指數從1988年至1993年的0.67下跌到1994年至1998年的0.43,跌幅超過30%。同時他還發現,從扶助之手向掠奪之手的轉移回應了1994年中央從低分成到高分成的轉變,再次肯定了模型的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