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更為“激進”的稅製改革是引入單一稅製度。單一稅分為個人所得稅和經營所得稅。兩稅的稅率可以相等,隻有一個稅率。這種單一稅製實際上是涉及個人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單一稅率稅製。我們構想的單一稅改革遵循霍爾—拉布什卡單一稅方案的操作原則:其一是堅持消費稅的原則,即對人們從經濟中拿走的部分征稅,而不是對人們投入到經濟中的部分征稅(霍爾等,2003:IX);其二是堅持一個基本的管理原則,即所得僅被征稅一次,並且應當盡可能與其來源接近(霍爾等,2003:76)。我們建議的方案也參照了霍爾—拉布什卡的單一稅方案,因而也與之相似。霍氏方案裏的個人所得實際上指工薪所得,包括工薪和養老金。我們按此口徑狹義地定義個人所得稅,也稱工薪所得稅。這裏養老金確實也是個人的所得,隻不過養老金一般是在個人到了領取年齡的時候才計征。其他個人所得和養老金之外的所得都可以歸入經營所得範疇。由此,經營所得定義的非常寬泛。針對中國的單一稅方案,無論是工薪所得,還是經營所得,都是從源頭上計征。在中央層麵,每筆所得隻征一次稅收。而且隻對經濟中的消費部分征稅,而不是對投資。消費是人們從經濟中取走的部分,而投資是人們對經濟的貢獻。我們把工薪所得稅和經營所得稅(廣義的企業所得稅)確立為同一種稅率。這樣有利於同等對待個人所得和經營所得。
至於財政體製改革,這裏需要回答的問題首先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究竟如何真正明確劃分財權和事權。在成熟的競爭性較強的聯邦製國家,比如美國,首先界分市場和政府的邊界,然後按照輔助性原則來界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再按照各級政府自己的事權,來確定支出責任和支出需要,最終由此決定收入需要。而收入權的來源就是事權、支出權、支出需要,所有這些權力都是轄區內的公民賦予的,是在憲政框架內安排的。所謂輔助性原則指的是,凡是個人和市場能夠處置的事務,留由其自身去處置;政府的事權留由最低必要層次的政府去履行,上級政府提供輔助性的支持。而且,上級政府接手或者插手之前,還要考慮自身是否確實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實際上,各級轄區都是在法治框架內以自治管理方式提供本級公共產品與服務。本級轄區財力不足或者公共產品與服務本身有著一些外溢性等因素時,上級政府才有可能插手或者接手,包括轉移支付。但是,轉移支付額是有限度的,不能扭曲各地方轄區的自主治理積極性,損害一些發達轄區的稅收努力。
按照上述思路,在財政體製改革方麵可以適用一套財政聯邦製原則。財政聯邦製可以指稱一種理論,也可以指稱一種實踐。傳統的財政聯邦製理論最初是馬斯格雷夫和奧茨發展的,關注公共部門職能和財政工具在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劃分。根據奧茨的觀點,基本的財政聯邦製理論以一般的方式奠定了一個有關財政職能在不同政府層麵的劃分以及適於履行這些職能的財政工具的規範框架,關注哪些職能和工具最好要集中,哪些最好分散安置在下級政府級次。財政聯邦製實踐體現在那些踐行了財政聯邦製原則的那些國家當中。按照現在通行的分類,國際上按照財政聯邦製的原則劃分政府間事權和財權的財政體製,就叫財政聯邦製,無論所在國家是否屬於聯邦製國家。
一些學者認為中國的財政體製是財政聯邦製結構,另有一些學者認為它是準財政聯邦製結構。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裏認為我國屬於“沒有嚴格定義的聯邦結構”。德國的中國問題專家何夢筆(Herrmann-Pillath)教授認為中國經曆了一場“靜悄悄的聯邦化”。羅蘭德認為我國的財政體製屬於“財政聯邦製”。還有一些學者把中國的經濟與財政體製視為聯邦製,比如溫格斯特提出我國的體製屬於“市場維護型聯邦製”,錢穎一等提出我國屬於“中國式的聯邦製”。確實,根據我國財政體製的特點,我們可以將它定位為“準財政聯邦製”。
根據財政學家布朗的總結,傳統財政聯邦製遵循八大原則,雖然對於轄製政府競爭很有好處,但是部分原則仍有缺陷,有待修正,此外還需要補充一些原則。這八大原則是:一是多樣性原則。它是指全國性政府級次應當為涉及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劃分安排的種類和差別提供一定的空間。各個社區對與公共服務的偏好有所不同,因此不能強迫它們遵循單一的模式。二是等價原則。即指在受益地區,公共服務提供的成本與受益要對等。各種公共服務的空間範圍各不相同。一些服務的受益是全國性的(如國防),另一些則是地區性的(如道路和洪水控製),還有一些是地方性的(如城市警察和路燈)。要使財政安排真正有效,每項服務都必須通過受益地區的居民投票通過,並由他們支付成本。三是集中再分配原則。即指財政政策的再分配職能(即累進稅和轉移支付)應當集中在全國性政府手中,否則再分配就會變得無效,居住地的決定也會被扭曲。四是區位中性原則。地區性財政差異常常影響關涉經濟活動區位,一定程度的關涉是財政聯邦製不可避免的成本,但這種成本必須最小化。扭曲居住地收入決定的差別性稅收必須避免。五是集中穩定原則。以宏觀政策(穩定、增長)為目的的財政工具的使用應該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地方政府沒有政策工具形成自身的穩定政策。六是溢出效應的糾正。轄區間的收益外溢導致無效的支出決定,這就要求上級政府的糾正。七是基本公共服務的最低供應。國家政府應當讓每個公民都確信,無論他住在哪個州或地區,他都會得到某些基本公共服務的最低水準保證,如安全、健康、福利和教育。八是財政地位的平等性。盡管再分配主要是人與人之間的事,但是不同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與可能的平衡存在著尖銳的地區差異,這是不應完全忽視不管的。地方政府間一定程度的財政平等很有必要,這樣通過或多或少的稅收上的可比努力,才能得以保證最低水準的服務。
在上述傳統財政聯邦製原則中,部分原則需要得到補充和修正。需要補充的原則包括:一是地方政府競爭原則。即應該允許一定程度的地方政府競爭;二是維護個人基本權利的原則。比如個人生命權、人身權和產權的保護是發揮政府職能和構建公共財政的基礎;三是輔助性原則。它要求市場能夠履行的職能,無需政府介入,政府事權要放在最低必要的政府級次上,上級政府隻提供輔助性的支持;四是授予原則。它是指政府權力來自於民眾授予。需要修正的原則包括:一是用相對集中穩定原則取代集中穩定原則。我國這麼大,中央集中搞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往往注定不成功。讓各省也負責一點可能效果更好,更能克服政府普遍麵對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備問題。二是用相對集中再分配原則替代集中再分配原則。我國這麼大,社會保險各省分散搞,或者幾個省聯合搞,也沒有什麼不好,各地之間的個人社會保險合同能夠相互轉換、隨著遷徙途徑帶著走或者異地續付保險費就行。
我們把我國的財政體製定位為“準財政聯邦製”,這是因為有些地方符合傳統或者修正和擴展後的聯邦製原則,另有些地方不符合:第一,我國的財政體製的特點是財政收入立法權和收入權高度集權,地方政府通過一些對策弱化這種集權。地方政府通過爭取稅源或者征收附加稅費獲得部分事實上的稅費立法權。它們的大規模舉債相當於一種事實征稅權,因為債務會形成一種倒逼機製,最終需要在將來有人償還。它們規定了大量地方自行收費項目,還私下實施減免稅費規定。第二,地方政府組織法對各級地方政府的政府事務主事和管理事權規定得過於籠統,而且下級政府必須執行許多由上級政府決定、命令、交辦的事情,但地方政府有著一定的對策性行為以部分抵消上級政府的要求。第三,我國政府的支出權劃分模糊,總體上的支出責任(支出權)和支出主要落在地方政府,很多教育、衛生、城市建設之類的支出責任(支出權)和支出也如此,外加預算外和製度外支出、債務支出、土地出讓金支出等等支出,總體上看使得我國在形式上屬於財政分權度最大的國家之一,但大量專項轉移支付以及收入立法權和收入權集中卻是財政集權的體現。第四,我國的財政體製部分遵從了等價原則,比如在提供多數警察服務方麵,但部分未遵從,比如在跨地區輸水方麵,對來源地支付的水價沒有反映水的實際成本。第五,我國的財政體製在很大程度上沒有遵從輔助性原則和維護個人基本權利原則。比如對國有企業的多種財政投入,包括企業虧損補貼、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流動資金、科技三項資金、部分基本建設支出,都不符合輔助性原則。至於政府違背維護個人基本權利的原則,最明顯體現在當前各地的征地行動當中。
此外,我國的財政管理體製改革是需要行政體製改革的配套的。按照現有的較為嚴格的收入管理技術和製度,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征管班子完全可以合二為一地負責稅收征管。此外,根據上述的分析,各級地方政府應擁有法定征稅權,在法治框架內通過轄區自治管理的方式自主提供本級公共產品與服務,而上級政府仍然提供輔助性的支持作用。這種治道變革實際上不僅意味著行政管理體製的變革,而且也是政府體製的變革,屬於政府再造。這也有助於我國構建一套轄製中央與地方財稅競爭的穩定的、麵對規則的秩序框架。
綜上所述,要框定政府財稅競爭和解決財稅體製問題,我國不僅需要進行上述財稅體製改革和行政體製改革,而是要接受上述經過修正和擴展的一套財政聯邦製原則。隻有這樣,才能一方麵實現財政體製的經濟效率,另一方麵促進實現整個政府體製的憲政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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